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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08 19:32:41 人浏览

导读:

有一些案子非常的简单明了,这个时候法官就会采取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案件,这种案件往往都会非常快地有判决书这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那么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是。

  有一些案子非常的简单明了,这个时候法官就会采取简易程序来进行审理案件,这种案件往往都会非常快地有判决书这大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那么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是。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条件有哪些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三、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是多久?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全部内容。总的来说,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在我国的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解释,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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