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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01:46:18 人浏览

导读:

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移交担保物或者是办理登记手续,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和认可就是法院执行担保人的全部程序。更多关于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并移交担保物或者是办理登记手续,得到申请人同意后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和认可就是法院执行担保人的全部程序。更多关于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以便执行法院进行审查。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质押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执行的担保人);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5、人民法院认可。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也同意担保,不一定就能产生担保效力,还需经法院认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通常应予认可,接受担保;认为担保手续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补办手续;认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不应接受担保。

  二、执行担保的保证方式的适用

  《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誉和清偿能力自愿为债务人作保的行为。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总体上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但由于执行保证是一种特殊担保,与《担保法》中保证有所区别,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而执行保证的保证人同时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行为,若发生担保争议,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经法院审理后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当被执行人在保证期满仍未履行义务时,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就可以直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要以合同形式与债权人确立保证担保关系,而执行中的保证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确、内容合法的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保证即告成立。

  3、《担保法》将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责任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对一般责任保证的执行,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由于这两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执行保证通常适用连带责任保证,而不宜适用一般责任保证。

  三、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其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领域中出现较为普遍的“三角债”状况,不少企业存在着“我欠你、你欠他、他欠我”的债权债务,有的企业“我欠人”和“人欠我”甚至债权债务数额较大。这些债权债务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得已明确后,其法律文书的执行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这些企业本身而言,并不是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此案的债务人,又是彼案的债权人,多角债务互相制约形成了复杂的债务链,使得这些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但这些企业尚有一定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应该允许他们提供担保,暂缓执行,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走向良性循环。

  其二,在对经济领域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有一些企业虽然新产品生产了不少,但由于品种、结构不合理,或者质量不过关,造成对消费者无吸引力或吸引力不大,市场疲软,产品积压。但其经营者正在端正经营指导思想,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整个企业的出产经营正在向良性运行状态转变,或正在复苏过程中,且企业信用程度较好,能找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作担保人。对此,人民法院也应允许其提供担保。

  执行担保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现在三角债现象比较多,执行担保这一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而提出的。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法院执行担保人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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