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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7 13:05:43 人浏览

导读:

想要知道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调解制...

  想要知道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一、调解的自愿性

  法院调解制度的自愿性特点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调解程序的启动上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也就是说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调解人的法院才可以启动法院调解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的某个过程中不再愿意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随时终止调解程序。

  这体现的是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二是对于达成调解协议与否和调解协议的内容都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法院作为中立的一方不能加以干预,即便由法院提出的调解协议是正确的,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当事人不同意采用,法院也不得强制接受。这是对当事人民事上的实体处分权的尊重。

  自愿性作为法院调解制度最本质、最基本的属性,使其与判决及仲裁相区别。自愿性也同时表现出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

  尽管调解活动也是在调解人的主持下所进行,也会尽力推进调解程序的进程,但调解人仅仅起到辅助的作用,对于调解人所提出的调解协议不应当影响甚至改变当事人的这种主导性地位。

  在调解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性这一基础性原则,只有存在于自愿之上的调解才具有正当性,以保证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从而使法院调解制度得到健康发展,以发挥其比较优势。

  二、调解内容的开放性

  与判决相比,调解是一种更具开放性的争议解决方式。法院审判所面对的总是过去,解决的是发生在诉讼前的纠纷。法院仅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请求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理。

  在当事人提出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的事实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加以排除,即便当事人认为这一事实非常重要也无济于事。

  而且法院的裁判只能在原告所提起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对于该范围以外的事项,即使对当事人间的争议解决有利,法院也不得加以干预。

  调解则不同,有些情况下当事人虽然是将相对确定的纠纷交由法院解决,但在进入调解程序后,是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的,这些事实往往是当事人间引发纠纷的根源所在,在调解解决纠纷过程中提出,更有利于当事人间争议的解决。

  在调解协议的达成上也同样体现出调解制度的这种开放性特点,因为在调解协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事实以外的事项,进而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争议。

  三、调解结果的灵活性与多样性

  与判决相比较,调解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是其又一特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及证据的采用来认定事实,并最终适用法律法规,完成整个审判过程。

  尽管有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由于审理法官对法律的不同理解而导致的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但从整体上来看经由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结果具有高度的确定性,这是在严格的程序规范下所得到的可以预期的结果,法官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调解协议的产生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的结果,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只要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没有因此而受到侵害,在经过法院认可后调解协议就具有合法性,并不需要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形成。

  这种灵活多样的特点是由调解制度的开放性所衍伸而来的,它可以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放眼于将来的长远利益。

  四、纠纷解决的彻底性

  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熟人社会,纠纷的产生往往使原有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被打破,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因此而反目成仇。

  法院调解创造了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氛围,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妥协,进而恢复原有的良好秩序。这有效地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受传统调解的影响,法院调解相比审判而言显得更为灵活。

  调解的过程更多地是注重情理交融,使纠纷的解决更人性化。在更加注重当事人参与的法院调解中,并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纠纷,而是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来达到化解矛盾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对整个过程都能够清楚的了解,对结果也就更容易理解并接受。

  运用审判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得到一个非此即彼的结论,这往往使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进一步恶化,从而使当事人间的矛盾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更加尖锐。调解则不同,双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建立的平等对话环境,可以用协商的方式“消除成为当事人之间的根本原因的相互不信任或攻击的冲动”。

  法官也会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合情合理的相对缓和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缓和的对话,从而尽可能的使诉讼得到和平解决,使已经破裂的社会关系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民诉法之所以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其立法目的是将调解工作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寓调解于审判之中,使得案件虽不能最终结案,也能通过充分说明教育,使得判决更具有可接受性,可执行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于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的有关知识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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