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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7 01:14:03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定。

  诉讼实践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的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93条第2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1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第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第159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第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第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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