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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5 08:02:19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没有规定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凡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均不应进行审理。笔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没有规定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凡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均不应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不应一概而论,而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事人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将此情况向对方当事人予以说明,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态度进行处理。其一,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或者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对方当事人仍不明确表示是否同意一并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告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对于其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来解决;其二,如果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对增加变更的诉讼或提起的反诉请求一并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一并审理。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因此而延长举证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其举证期限,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在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对当事人逾期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有以下几条理由:其一,民事诉讼从本质来讲是一种私权之间的冲突,一方当事人逾期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就因此享有由此而带来的利益。享有这种利益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予尊重。其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之所以要规定限期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主要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来考虑的,其目的是固定诉讼请求,以杜绝诉讼拖延。但是,当事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往往都是与原来的诉讼紧密相关的,对于当事人来讲,正是考虑到要彻底解决其与对方当事人间的纠纷,才会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从另一方面来讲,对方当事人之所以同意对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一并进行审理,其目的也是想彻底解决纠纷。当然另案起诉也不是不可,但另案起诉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来讲都不可避免地要增加诉讼或司法成本。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要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当事人同意对逾期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时,一并进行审理,对于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有良性作用,不仅不会影响,反而会提高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没有规定有条件地一并审理当事人逾期提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或提起的反诉,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建议立法机关在制定民事证据法或最高法院在修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时予以考虑。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柳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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