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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成熟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5:42:38 人浏览

导读:

当今中国可谓处于法治发展的大好时期,特别是在民法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不断出台,而且《物权法草案》也已公布。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可如今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到底成熟吗?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民事法律极不发达民事制度极不完善,但

  当今中国可谓处于法治发展的大好时期,特别是在民法方面大量的单行法不断出台,而且《物权法草案》也已公布。专家学者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民法典草案》。可如今中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到底成熟吗?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刑轻民的国家,民事法律极不发达民事制度极不完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贸易的频繁民法才为人们所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对民国法律的全盘否定导致了我国立法与法律文化的严重脱节。在民法方面表现尤为突出,新中国的民法制度大多是移植国外的(主要是德国的)——没有文化支撑,这是导致我国今天很多民法制度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原因。

  德国在制定其民法典时也吸收了罗马法中的大量制度,但他们是将罗马法转化为德国法:日耳曼民众的任务始终是—不是表面上汲取古典精神,而是将其转化为自己的东西;不是单纯的获得异族文化,而是为我所用充实自己,从而获得一种更为丰富的自身文化[1].永远不可忘记是德国的法学家而非德国的民众接受了罗马法,所以德国的法学家必须同罗马法做斗争,直到掌握了它的最后思路,认识了它的最深层的本质,然后将这些认识放到民族法意的天平上,衡量它们是否符合民族的法意识。[2]尽管如此《德国民法典》在他们自己看来仍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古罗马人制定罗马法用了200年。德国人制定民法典用了20年。文化是存在人们意识深处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具有极大的惯性,因此意识的转变是需要时间的。那么在立法之前让国民接受那种理念的过程必然是漫长的。因此三五年之内制定一部完善并能有效用于社会实践的民法典也是不可能的。

  当然以上论述并不意味着移植外国法的工作就应该停止不前。因为任何人和国家都是有意识的,因而能够采纳一个为理性所认识到的目的及自然所强加的条件,即人是有理性的他会为了实现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目标而迫使自己改变迫使自己接受那并不和自己意识观念相吻合的法律,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且知识水平的差异也是他们对同一事物看法有所差异,因此我们不能企求它对推进法律的普遍实施发挥太大的作用。

  立法特别是法典的编纂是一个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它不仅要考虑政治因素而且需要高超的技术。它要求立法要有高超的概括、描述能力和严紧的逻辑推理能力。立法者要消除条文间的矛盾,而且不得不对概念进行界定,更重要的是要充分了解现实情况,了解司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并且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未发生的社会情况进行必要的预测。每一项工作的完成都不会使立法者感到轻松。

  我国现在正处于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这么一个特殊时期。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律要想充分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不断引入新规范,而这必然使法典不稳定,而与此相对立的一点是法律的权威恰恰来自于它的稳定性。一部法典在还未被人们认识的时候就开始频繁的修改,那时令人们失望的就不仅仅是立法机关,而且还有我们的法律。当人们对法律已心灰意冷时,推行它恐怕就更难了。

  今天之所以有那么多人主张尽快制定民法典,我想主要是因为将各民事单行发进行统一系统的编纂后,人们会更容易了解法律(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司法机关会更容易适用法律。但他们犯了一个逻辑上的错误,即只有普通公民和司法工作者从内心上接受这些法律,而且在观念上进行了转变之后才会出现以上结果,也就是说公民和司法工作者的接受是产生上述结果的因,怎能在因尚未出现时就推出果呢?

  人的理性和盲目其实就一步之遥,追求理性过热很容易造成盲目。一个阶级在推翻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时,往往因狂热的追求理性而对另一阶级全盘否定。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资本主义的全盘否定就是明证。因此在今天我们应该在热情之后静下心来考虑考虑,我们追求民主法治的理性是不是过热了呢?我们是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已陷入了盲目仿效外国先进制度的泥淖中了呢?

  当然法典编纂是法治发展的必然,但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都是进化过程的一环,他不可能脱离其生存的文化环境。人是理性的人是功利的,他会为了追求较大的幸福而忍受较小的痛苦。因此必须在现存单行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对基本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的认识。当然法学家在这方面做的也并不完美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中讲到这么一件事我国的一位教授到德国与雅科布斯交谈时问了这么一个问题:“中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是否应该设物权合同制度”?要不要设立某一制度去问别人,自己生在中国长在中国却不知道中国到底需不需要这种制度,不知道中国人在观念上能不能接受这种制度,而是因其独特因其闻名就去追求。法学家在法学领域始终应走在前列,法学家在引进某一制度时必先使其变为他自己的东西,然后再担负起让普通公民也慢慢接受它的重任。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文化交流的频繁使外国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较容易为广大国民所接受,因此我们制定民法典的准备时间可能灰缩短,但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还是应该静下心来认真准备。首先不断完善我们的单行法,当人们对单行法中的制度有了一定认识的时候,当民法中的各种制度为我们所消化的时候,我们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才真正成熟了!

  「参考文献」

  [1][德] 雅科布斯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第101页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2][德] 雅科布斯 《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第102页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3][4] [英] 《政府片论》(编者序言)第5页 商务印书馆 1997年版。

  赵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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