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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4:27:0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1997年8月邹某在锦州市电业宾馆厨师宿舍内将18岁的后厨学徒工高某杀死后逃跑。逃跑期间,邹某捡到一个叫孙永波的身份证。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邹某就来到孙永波户籍所在的黑龙江省肇东市,用自己的相片重新申请办理身份证,后一路南下打工。在杭州打工期间,

  案情:

  1997年8月邹某在锦州市电业宾馆厨师宿舍内将18岁的后厨学徒工高某杀死后逃跑。逃跑期间,邹某捡到一个叫孙永波的身份证。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邹某就来到孙永波户籍所在的黑龙江省肇东市,用自己的相片重新申请办理身份证,后一路南下打工。在杭州打工期间,邹某认识了浙江衢州某农村的打工女孩杨某。2003年9月,邹某与杨某登记结婚,成了杨家的倒插门女婿。12月19日下午,邹某被警方从浙江省衢州市押回锦州。

  分歧意见:

  针对邹某用捡来的身份证与杨某所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为利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不符合婚姻生效的形式要件。尽管邹某和杨某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生活,履行了某种手续,但从形式要件上看,本案中杨某是与孙永波登记结婚的,属于孙永波的妻子,不是邹某的妻子。那么邹某与杨某的关系只能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邹某与杨某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5、6、7、8、10条等的规定,结婚登记所必备的实质要件是:(一)结婚必须是双方自愿;(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没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即男、女双方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针对婚姻无效的情形,《婚姻法》第10条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只有具备上述实质要件的,才能进行婚姻登记。本案中,邹某与杨某不具有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能够登记结婚,他们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应被排除在无效婚姻之外,实施的婚姻登记行为产生有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其次,正确理解《婚姻登记条例》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婚姻登记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该条的立法意图是针对双方或一方不具备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而不包括双方均符合结婚要件的当事人。如果将双方当事人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弄虚作假而缔结的形式上有瑕疵的婚姻全部视为无效婚姻,是对无效婚姻立法本意的曲解,不利于维护社会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邹某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只能导致所形成的婚姻在形式要件上有瑕疵,不能产生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最后,“孙永波”与杨某不具有婚姻关系。

  结婚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婚姻的一种官方承认,经登记后所颁发的结婚证是一种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律证明。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社会公众心理所承认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构成婚姻关系。《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邹某与杨某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夫妻关系即行确立。结婚证上的男方的名字虽是孙永波,但孙永波没有实施同杨某登记结婚的行为,而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邹某的,并不是孙永波。因此,孙永波不是结婚证的持证人,孙永波与杨某之间依法不能确立婚姻关系。

陈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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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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