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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人”与隐私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2:44:18 人浏览

导读:

如果我们想租房、购书、买票,可以在网络上搜寻相关信息。现在,如果你访问一下一个被称为“搜人引擎”的网站,你还可以“搜人”。不管对被搜的人是否相识,你都可能获得关于他的某些信息。现在从该网站中,可以查到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等,尽管信息还很有

  如果我们想租房、购书、买票,可以在网络上搜寻相关信息。现在,如果你访问一下一个被称为“搜人引擎”的网站,你还可以 “搜人”。不管对被搜的人是否相识,你都可能获得关于他的某些信息。现在从该网站中,可以查到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公司名称等,尽管信息还很有限,但毫无疑问,随着网站的建设越来越“完善”,信息会越来越丰富,进入名单的人也会越来越多。如果有一天,你接到一个陌生人的电话,而他对你的情况可能了如指掌,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因为你的个人资料就在那摆着,别人随时可以查阅。

  数字化技术使世界变得宽阔,而搜索技术让人在这个宽阔的世界中无所遁形。

  数字化技术是一种根本性的变革,它彻底改变了现实世界的时间和空间概念。原来很多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阻隔而不可能得到的信息,现在可以在瞬间获取。但数字化带来的一个烦恼是,信息的海量增长超过了人脑的处理程度。在信息空间中,所增加的信息不再是经过精心处理的,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变低,信息变得粗糙。人们面对无限量的未加筛选的信息一脸惶惑,这往往比没有信息更糟。搜索技术再次把人们解脱出来。如果说数字化技术使技术在量上增加,而搜索技术则使信息在量上减少,减少到人脑可以处理的程度。

  搜索引擎Google提出了一个未必人人赞同的新的理念:知识不再是用来学习的,而是用来搜索的。

  技术是中性的,技术本身不存在合法与否、道德与否的问题,技术的使用才可能造成问题。比如刀的发明是伟大的,而刀的不当使用却可能构成犯罪。技术往往走在法律的前面,技术引导着法律。数字化技术和搜索技术的结合,使人们可以很快定位自己所想要的信息,这是很多人的梦想和需求。然而,在搜索技术的广泛运用中,我们也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在诸多信息之中,还有我们并不愿被人搜到的隐私信息,搜索技术给人带来便利,也可能给人带来隐私被搜索的烦恼。搜索技术与隐私保护,就像一对矛与盾,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从广义来说,凡是人们不愿意向不特定公众公开的信息都可以称为隐私信息。在这个意义上,隐私信息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一个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的信息,对另一个人就是隐私。在西方社会,有不随便问男人薪水和女人年龄的习俗,这就是对别人隐私的尊重。隐私可以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免受打扰,享受生活的安宁。不过,要从法律上进行对隐私的保护,还需对隐私有更严格的界定。

  传统上,隐私保护是以地域为中心的,即明确划定一个不得侵入的空间和位置界限,如据美国第二侵权重述法的定义,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隐私侵入侵权的规定时,最为常见的是两种相反情况:个人不想他人侵入的“私人”场所以及个人不得期望保有隐私的场所。对于“物理世界”,法院最终几乎都会判决:侵入侵权不会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从公共场所可以看到的场所。但是,在本来就开放的网络空间中,却无所谓什么公共区域,所以不存在相应的“地域性”隐私政策。物理空间可以受公共区域规则的支配,故亦有明确的私人所有权区域划分,但网络空间体系却有不同的结构,其规则难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数字化技术和搜索技术的信息优势,对于隐私权保护有致命的不利影响。个人隐私变得相当脆弱。

  侵犯隐私权已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如果网上个人信息,如“同学录” 数据、银行用户信用数据等被窃,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因为这些信息与一般的注册信息不同,这里面的信息一般都是真实可靠的,而且会反映一个人的社会、财产、健康等状况,甚至偏好。一旦被窃或者公开,当事人就会成为一个“透明”的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根据互联网的特性,这样的信息一旦在网络上流动,就有可能永远流动下去,永远无法“恢复原状”。这些都是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束手无策的。

  还有一种对隐私权的侵害,是通过Cookies技术,用“间谍软件”来获取用户的信息。所谓Cookies,是一个小的数据包,里面包含着关于你上网习惯的有关信息,其主要用途是广告代理商用来追踪人数统计,查看某个站点吸引了哪种消费者。一些网站还用Cookies来保存你最近的账号信息。这样,当你进入某个站点,而你又在该站点有账号时,站点就会立刻知道你是谁,自动载入你的个人参数选项。Cookies使用户在不知不觉间个人信息就被传向了指定的接收者。

  对于互联网上的隐私保护,“间谍软件”是个严重问题。它干涉了计算机用户的隐私。现有的责任理论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没有提供足够的救济,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授权”的定义不统一。简单地用法律来定义“救济”是不够的,应通过立法消除这种对个人隐私保护日益增长的威胁。在立法上,必须这样仔细地规范间谍软件:使用Cookies技术的合法互联网企业能够继续运作,但必须去除隐含的接受、授权和要求,法律应规定必须要有用户的通知、控制和同意方可运行程序。如同其他所有的消费者保护规定一样,这样的授权应当是用简单明了的语言明确地完全告知的。

  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需要重新构建司法规则。有关互联网的法律需要重新审视,因为通过重新定义空间、时间、隐私和地域的意义,互联网对我们现行的法律体系已经构成了冲击。而面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忽视网络空间是不现实的。

  但是,法律永远都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法律才会更加有力量。在技术上,应该保持网络的匿名制特性,而不是推行实名制;因为匿名也是人的一种自由,作为私人救济手段,它是一种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预防措施,除非必要,不应采取实名制。从法律上看,应该更多地论证隐私的经济属性,如禁止出售个人信息,或者实行高额的侵权赔偿等。如果获得别人的隐私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则收集和整理这些隐私的冲动就会降低。而同时,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也可能不得不无奈地认识到,时代变了,技术边界变了,面对互联网,每个人可能都不得不放弃一些隐私,或者准备失去一些隐私。和以前相比,我们要变得更加“透明”,而我们不得不容忍和适应这种变化。

  刘永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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