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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与合同误解之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01:33:31 人浏览

导读:

合同解释与合同误解是两个相近易混、实质不同的概念,审判中应当严格区分。首先,事实根据不同。合同解释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文书用语理解上产生争议时,法院依据解释规则作出的对合同意思真实性确定的诠释。产生合同解释的前提是:该合同文书用语本身具有歧义性或语义不

合同解释与合同误解是两个相近易混、实质不同的概念,审判中应当严格区分。

首先,事实根据不同。合同解释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文书用语理解上产生争议时,法院依据解释规则作出的对合同意思真实性确定的诠释。产生合同解释的前提是:该合同文书用语本身具有歧义性或语义不明确,或者前后文、不同文本的意思不一,从而使当事人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意思作出理解。合同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业已存在的对订约条件、合同目的、实质内容等的认识误差,合同文书用语本身是明确无误的,不存在争议。

其次,处理规则有别。合同解释规则是在合同文书用语理解争议时,法院据以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审判解释的规则。法院根据合同的目的、文义、体系并参照习惯或惯例进行解释,一般的解释规则有:⑴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⑵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⑶手写优于印刷;⑷作出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在合同误解时,法院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由主张误解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对合同存在着重大误解,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法院就不能按合同误解的规定来处理争议,合同文本反映的意思即为当事人真实意思,法院不必对合同文本内容作出解释,直接依据合同作出裁判。

再次,法律效力不一。出现合同解释情形而当事人发生争议,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院依据解释规则对合同意思作出解释,即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裁定撤销的,合同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王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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