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导读:
近年来,建筑物越来越普遍地为众多的民事权利主体所共同拥有,于是产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其本质含义是各所有人对单元内的房屋自有部分产生专属所有关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产生共有关系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所有人对整幢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义务,这两部分的结合法律上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于我国物权法尚在起草中,目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调整。实践中,建筑物购买者往往只关注专有部分的权益,对共有部分或缺乏约定,忽略其存在;或因权属关系模糊,任意处置,致使造成大量纠纷。
以下是典型的常见案例:甲是某大楼的顶楼住户,在没有征得大楼各层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在顶楼平台上加盖一塑钢顶棚,种植花草,供自己休息用。底楼住户乙不满甲独占大楼屋顶,以楼顶不是甲单独所有及对大楼地基有妨碍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拆除塑钢顶棚,恢复原状。为此,甲委托房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检测,结论是甲的塑钢顶棚对大楼的结构安全不构成影响,尚在安全承载范围内。那么对乙的诉讼请求,法院可否准许?
有意见认为,本案应按民法通则确定为相邻纠纷。笔者认为,这样定性不够准确。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甲为顶楼单元的所有人,乙为底楼单元的所有人,两者并不直接相邻,他们不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当事人。且甲在楼顶加盖塑钢顶棚,经房屋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对整体楼房结构不构成影响,也不妨碍底楼乙住户的通风、采光等权利因素的正常行使。所以,按相邻关系来处理,乙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本案顶楼的平台,按照上述规定属于大楼的公用面积部分,应为大楼各楼层所有人之共有。没有经过共有人协议分管的共有物,共有人如对共有物的特定部分占用收益,仍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全体同意,否则就是擅自占有收益共有物,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侵害,其他共有人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其占用部分。本案乙在诉讼请求中也提出了大楼的顶楼平台不是顶楼住户单独所有的诉讼理由,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原则,原告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诉讼主张来起诉。所以,本案案由确定为不动产侵权纠纷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更为合适,再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来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可以得到支持。
由此看出,尽管是同一个法律事实,由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同,致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内容不同,并直接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应尽早颁布实施,以准确定位和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赵一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陈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住宅商品化涉及到的利益关系很多,划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明确一点,业主的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
摘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住宅商品化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标志着土地资源与人口增长之间的矛盾。现代化城市的兴起及高度发达的建筑技术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提供了物质和技术
访: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理论中,对于这种新型物权的性质是有争论的。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谈: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有过一个发展的过程。《法国民法典》认其为役权
临时身份证的用途限制如下:时间限制,临时身份证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时效限制,需要长期保存复印件的业务不能使用;功能限制,需要刷身份证读卡的无法使用,临时身份证没
中学生第一次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才可以异地办理。异地换证是为了在外地的群众就近办理身份证明。
在网上办理北京居住证的流程包括有: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证办理申请;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在线领取电子版居住证等。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扫描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证据效力比较小,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扫描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经济纠纷起诉在立案阶段是不需要证据的。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
民事起诉书不是到法院拿,是起诉书书写好或者是委托他人写好提交给法院。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