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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为何种抢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11:23:18 人浏览

导读:

2004年3月13日12时许,刘某、张某在某市将军小学附近,见小学生胡某(12岁)腰间带着钥匙,便尾随胡某到其家庭住处,在楼下守候伺机作案。13时许,胡某从家里出来,行至一建筑工地时,张某即上前用胳膊猛勒住胡某的头部,致胡昏迷。刘某则将胡腰间的钥匙抢走。刘、张

2004年3月13日12时许,刘某、张某在某市将军小学附近,见小学生胡某(12岁)腰间带着钥匙,便尾随胡某到其家庭住处,在楼下守候伺机作案。13 时许,胡某从家里出来,行至一建筑工地时,张某即上前用胳膊猛勒住胡某的头部,致胡昏迷。刘某则将胡腰间的钥匙抢走。刘、张二人随即到胡某家,用抢来的钥匙打开房门,盗走彩电、电脑等物,价值2万余元。后被抓获。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张二人构成抢劫罪与盗窃罪,两罪之间实为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抢劫罪处罚。理由是:刘张二人的两个行为实在一个盗窃犯意的支配下的,并且其抢劫行为是为了盗窃所准备,两者有牵连关系,故应当择一重抢劫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张二人构成一罪抢劫罪。理由是:刘张二人的前后两个行为实为一个行为,并在一个犯意的支配下进行的,两个人先踩点行为,实为抢劫行为的预谋,二人使用暴力手段致胡某昏迷,抢走其钥匙,在二人已先踩好点,并且已知道胡某住处的情况下,该钥匙已不仅仅是钥匙,而代表了一种财产权,二人在抢得钥匙的后,随即就到胡某家实施的盗窃行为实为抢劫行为的继续,故应定一罪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齐光辉 连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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