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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爱无敌——婚姻的本质及爱情与婚姻的关系问题探讨(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0 15:09:12 人浏览

导读:

提问一:今天我们探讨了很多的问题,但是对于今天的题目:婚姻的本质,三位老师都未给以清晰的回答,我想问一下三位老师,因为我读了黑格尔关于婚姻的本质的观点,他将婚姻说成是契约,当然在契约的前面是加了定语的,我就想问三位老师对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婚姻是一种

提问一:今天我们探讨了很多的问题,但是对于今天的题目:婚姻的本质,三位老师都未给以清晰的回答,我想问一下三位老师,因为我读了黑格尔关于婚姻的本质的观点,他将婚姻说成是契约,当然在契约的前面是加了定语的,我就想问三位老师对于这样一种观点即“婚姻是一种契约”是怎么看的?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一下巫老师,就是婚姻法上关于离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是自愿,但是离婚的条件却是感情确已破裂,而我们知道法是行为规范,感情确已破裂明显是法对情感的一种规范,那为什么我们在结婚法上不说感情很好、感情好得不得了才能结婚?谢谢。

巫昌祯教授:我回答第二个问题吧。过去,没提什么条件。1980年婚姻法就加了一个“感情确已破裂”,当时是什么样的一种背景呢?前面我已经说过了,有两种观点在论战:一种是“理由论”,一种是“感情论”,当时实行的是“理由论”,但“感情论”是比较超前的,一开始大家不同意,纷纷指责,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感情论”得到认可了。司法解释也用了,所以我们就顺便拿过来,当时矫枉过正吧,就想把这离婚问题定下来。最近,我们也有变化,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感情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且感情破裂也不是离婚的全貌。感情并没有破裂,要求离婚的也有。比如说,一方病了,不能够履行夫妻的义务,双方感情很好,患者提出离婚,为了让对方获得婚姻的幸福而离婚,她反而是为了爱他而坚决要离婚。这个案例很动人,在法制报上登了一大版,在80年代,叫“催人泪下的离婚案”。那女的真是为了爱他而离婚,认为不能拖累他一辈子。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我们现在已经提出建议了,将“感情确已破裂”改成“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因为法律不调整感情。法工委说“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深入人心,以后再说,但是我们认为它还是不科学。现在婚姻法的状况,可能是因为当时的背景而矫枉过正吧,强调感情,感情也确实是关系的基础,所以这与“关系”也是不矛盾的。国外没有提“感情破裂”的,都是“关系破裂”或者“婚姻关系破裂”,这样比较合适,因为婚姻是社会关系,是行为,感情本身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李银河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婚姻的本质就是人际关系的一种形式。它规定的是一男一女的关系,对他们一起生活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规定。福柯(音)曾说过,“我们社会有一些人际关系,比如说婚姻制度啊,家庭制度啊等,但是我们的人际关系类型是少得多么可怜啊!”大家应该有这样的想法。一夫一妻制这样一种制度应当说是在很多地方盛行了很长时间的一种人际关系形式。但是,它不是唯一的形式,可能会有其他各种各样不同的新的形式来取代它。

巫昌祯教授:(对于婚姻的本质)法律上没怎么明确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的结合,是一种法定的结合。它包含几个意思:第一,从主体上说,是男女双方;第二,是出于自愿;第三,就是互相有权利、义务。结合后就产生了配偶关系,其实婚姻关系也是配偶关系。男的配偶叫妻,女的配偶叫夫。

夏吟兰教授:婚姻到底是不是一种契约?刚才,其实明舜教授是反对的,他已经旗帜鲜明的说了。我认为说到底婚姻是一种契约。因为什么呢?其实契约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一个协议。那么,这个协议里更多的是一种利益的交换,这不就是一个契约吗?如果简单的说,这就是一个契约。实际上,在婚姻当中,我觉得婚姻首先是自愿的,我们现在的法律明确规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双方有这种利益的交换。实际上,每个人对婚姻都是有期待利益的。只不过,期待利益可能不一样。中国传统上可能讲,“嫁汉嫁汉,穿衣吃饭”。这就是最典型的利益交换。但是,我们现在的社会可能不一样了。但是,我们至少期待,“我从这个婚姻当中得到爱情,给我某种关爱”,这个“爱情”是广义的。所以,从实质上讲,我认为它还是一种契约关系。

李银河教授:我再补充一点。谈到婚姻的本质,可能应当分资产阶级的婚姻,恩格斯他为什么不结婚呢?他有一句明言就是说:“资产阶级的婚姻是卖淫和通奸合成的一种婚姻。”那个女的实际上是在卖淫,因为她不工作,男的给她一张长期饭票。然后,男的不断的出去通奸。所以,他就拒绝婚姻。这也是对婚姻本质的一种定义吧。

李明舜教授:所以恩格斯讲这个“外衣”是卖淫的“官方外衣”。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现代的婚姻里,它是一个受法律调整的这么一个生活共同体。

巫昌祯教授:现在,咱们婚姻法又回归民法了,契约性更强了。从这一点上讲,它可以说是契约了。过去,不讲契约是因为不大敢承认。就像私有财产似的,开始是无奈,不准提“私”字,到可以提,到现在公开保护了,它有一个过程。我们对“婚姻是契约”过去是批判的,契约是交易、买卖,怎么能跟婚姻比?婚姻是神圣的,但是,婚姻也是双方的契约。不是有誓约婚姻法吗?结婚以前,先定合同,后结婚。可以谈契约,做的不好,可以作为违约追究责任。

提问二:我来请问四位专家,我们婚姻法把结婚作为生育权的存在前提,那么,四位专家是否认为只有结婚,生育权利能力才能得到实现或者是保护?现在,比较流行的是“我不想结婚,但我想要一个孩子”。请问四位专家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

李明舜教授:关于生育权的问题,实际上它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生育的选择权、生育的安全权、生育的保障权等等。但是,在我国,在法律上规定实际上是在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巫老师也是这部法律的制订者,其中有一条: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它是有社会背景的,它是为了反对当时社会上为了传宗接代而把妇女作为生育的工具的做法,保护妇女。所以,就曾经出现过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男的有没有生育权?河南就有过这样的案例,他起诉了,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被驳回了。但是,这个问题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一出台以后就规定了,“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但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它并没有讲“已婚的公民”,它是通过后半句对前面加了限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出台以后就出现了像吉林省吉林市那个没有结婚而要生孩子的女的的问题。所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认为生育权仍然应当在婚姻当中。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实际上都有这一条,不结婚生孩子,肯定会遭到处罚的。

巫昌祯教授:生育权的问题开始是这样的:计生委几次立法,都限于“已婚夫妇”,没有结婚好像没有这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就采取了一种模糊的说法。但实际上,非婚生子还是很多的。如高峰和那英,还没有结婚,已经生了两个孩子了。他给社会增加了负担,要交社会抚养费。也没怎么限制。我觉得现在还比较宽松。没有结婚生孩子,也还存在,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什么歧视。还有,吉林的那个案子,又转回来了,大龄女青年不结婚想要孩子的,可以允许通过人工授精的办法生孩子。这种办法实施以来,没有一例申请的,都是暗地里进行的。这在打工的人群中比较多,有很让人触动的案例。有一对打工仔、打工妹,同居后怀孕了,作流产吧,需要1000多元钱,没钱,只有自己破腹生产,把孩子生出来之后将他扔掉。经济问题,很现实。

李银河教授:我说一点,吉林的这件事吧,我觉得计划生育应该考虑这些单身妇女的权利。因为她没有结婚就不能有这个指标,我觉得这是很不人道的。这个妇女的生育权利,法律没有说“已婚公民”,她的权利无法实现。所以,我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公民的生育权利是有冲突的,所以法律应当给独身的女性网开一面。

提问三:我想问巫老师,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功利色彩的爱情是否存在?它是否在世俗社会中变得弱不禁风?第二,我想请问李银河老师一个问题,像杨振林这种男方年纪比较大、女方比较小的这种结合在社会中比较多,而年纪较大的女性与年轻的男性的结合却比较少,充其量也就是“姐弟恋”,您是怎样看待这种现象的?

巫昌祯教授:我说爱情带有功利色彩就是说有这种现象,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带有功利色彩。有的爱情是很纯洁的,我看了很多例子。比如,一个女孩子没有性能力,男孩子知道,还想尽办法追她,他没有功利的目的。一般说,他不求她什么。刚才说了有老夫少妻,也有老妻少夫的。我记得,报纸上有登过:一男研究生二十八、九岁,娶了一个60岁的老太太。老太太是个退休工人,又没有钱,又没有权。还有一种就是恋母的错位,喜欢她,并把她当母亲对待。中国既有老夫少妻,也有老妻少夫的,比较有名的史良就是,她爱人比她小。还有丁玲也是,女的比男的大。社会的复杂性就在这,爱情可以突破一切。现在有功利色彩,是因为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不是主流吧,但是有这种现象。

李银河教授:我有点不太同意这个(观点):老妻少夫,这个男的就有恋母情结,就是感情错位。那么,有恋父情结的是不是也是感情错位呢?实际上,很多老妻少夫是很浪漫的,比如法国的杜拉斯她70多岁了,有一个20多岁的男人,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很长时间。我觉得,这样也是很值得尊重的。他提出来为什么老夫少妻比老妻少夫要多,我觉得因为我们的社会恰恰就是男权社会的特点,男的一般资源比较多,他有钱、有权,就会有一些人去嫁老头子。像女的,又有钱又有权的就比较少。所以,老妻少夫的情况相比就要少一些。这是社会男女不平等,男权社会的一个反映吧。

提问四:我想问一个关于杨翁恋的问题,现在社会上关于他们结合的态度有两种:一种是仅表示理解,一种是赞成。请问三位专家,如果是仅表示理解的话,卡到你们心里的哪道坎?如果是赞同的话,你们觉得它比其他的人际交往关系比如说知己、朋友有哪些优越性呢?谢谢!

李明舜教授:社会对这个问题是大惊小怪了。为什么说大惊呢?这个事情一出,铺天盖地。为什么说小怪呢?认为很奇怪的人很少。他们的结婚可能是很平常、很自然的事情。但是,我不能够赞同的是现在的媒体也包括社会如此对待这个事。媒体大肆的渲染这件事,我就质疑它有什么意义和价值。肯定它、欣赏它、鼓励这种行为?我看不是,或者不只有这些。否定它、谴责它又不应该。所以这种行为本身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再说,就对现在的事情来看,反对的声音很少或者主流都是很肯定的。我就发现我们国家大众的舆论有一种特别奇怪的东西,有的时候并不像表面表现的那样,有时在谴责某种东西的时候,实际上自己就想干。对有些东西称赞,实际上内心不见得完全接受。我就问我教的学生怎么看待这个,他们的回答是“我跟我爸爸都有代沟,何况跟我爷爷”。

李银河教授:这是一个跨代的婚姻,杨先生能够排除万难作出这种选择,我是非常赞赏的,在这个跨代婚的合法性上我是非常赞赏的。台湾李敖先生说了这么一句话:“杨先生所做的是天下所有男人的梦想。”

提问五:关于杨振宁和翁帆的恋情,我表达一下我的看法。我觉得就像今天的标题一样,真爱无敌,我相信真爱无敌。杨振宁先生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他的内心世界肯定有真正的感情的原因。我想表达一下我对走婚制度的兴趣,请老师们谈一下对走婚制度的评价以及它对于我们采取的婚姻形式有没有什么借鉴意义?

巫昌祯教授;走婚,据中央电视台最新的消息,仍然很普遍。1980年,我们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曾经遇到这个问题。少数民族来的代表曾经给我们介绍过,它是一种原始社会的习俗。我们为了顾全大局,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这种习俗予以认可。不好评价它,允许保留下来,不等于说赞成。

李银河教授:我觉得真正能回答你的问题的人是北大的蔡华,他专门做了他们那里习俗的研究,并为此得了列维。斯特劳斯奖。他们那个地方的走婚制度或者有点女权的制度,在人类学意义上是非常重要的。全世界大部分地方都发展了男权制,为什么它那个地方能保留?这个非常有意义。甚至,我听说西方的一些女性主义者对这个东西是如获至宝,要跑去朝圣的,一定要去泸沽湖(音)。这里面有一些好的东西,如村子里没有暴力事件,不跟其他村子的人发生冲突,不像男权制的地方。不管是走婚制度还是她们的这种女权制可能会对我们的男权制有一定的冲击,但也会对我们的社会有特别大的借鉴作用。

提问六:想请教巫老师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由巫老师刚才讲到的一个案例引发出来的,就是婚姻当中配偶必须有性的行为,巫老师讲到有一个华侨到法院起诉要求维护他的性的权利,那么,法院既然受理了,就要作出一个判决,最后法院调解了。如果没有调解,应当如何判决?一个是支持男方的诉讼请求,那么支持是否就违反了女方的人身权利?那么,判决都是可以执行的,如果女方不执行,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到强制执行,是否又涉及到刑法的一个问题就是强奸罪,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它并没有以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为前提?所以,就引发这么一个问题,婚姻当中是否必须要有性的行为?请老师予以解答。

巫昌祯教授: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拒不同居,或者没有条件同居、生理有缺陷,可以提出离婚。(这个)华侨就要求履行同居义务,她不履行说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这不能强制执行,也没法强制执行,不能规定两个人一定要在一块儿。国外有一条“拒绝同居的可以离婚”,失去婚姻的意义了,双方都不能忍受,可以离婚。

夏吟兰教授:我想对两个问题作回应。第一,有个同学谈到的走婚制度,走婚制实际上是对偶婚制。它一定要建立在女权制社会里。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制是因为人的本性是多偶的。同时人的本性又是性嫉妒,在父权制社会,男性掌握着社会的话语权和大多数的资源,男性不可能同意对方有多偶。一夫一妻制一开始仅仅是对女性的要求而言。女性必须保持贞操,男性不须保持贞操。所以,对偶婚制只能在母权制社会,在现代社会基本上不可能。所以,我们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有人就提出来,实行一夫多妻,我就反过来问他:“那可以一妻多夫吗?”所有的男人都摇头。这也是父权制文化的一个结果。

第二,我想回应的是关于婚外的生育问题。其实,婚外生育的权利,不管男女都是有的,生育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民事权利,它其实是一种人权。但问题在哪?当你在婚外生育一个孩子的时候,一定要有人承担责任。这个孩子注定要生活在一个没有父亲的家庭里,虽然他(她)有父亲。我想说的是你有权利,但是当你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你必须慎重,你要考虑到你自己的利益,你还要考虑到你孩子的利益。法律赋予人很多权利,你在行使权利时要慎重考虑。感谢三位嘉宾精彩的演讲以及这么精彩的回应!同时也感谢各位同学这么积极的参与!谢谢!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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