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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0 01:50:29 人浏览

导读: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时效制度。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经过一定时间后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为标准,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民法通则》上没有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具体划分,仅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诉讼时效的规
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时间后即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就是时效制度。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经过一定时间后权利是取得还是丧失为标准,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民法通则》上没有关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具体划分,仅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二年)未主张权利,即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但仅有诉讼时效的时效制度是不完备的,而且造成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

  有这样一个案例:周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结婚时,周父按当地风俗新建了三间瓦房让他们居住,既未言明是赠予,也未明确是借用。1998年,王某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因为周某与其父系直系血亲关系,王某难以提供房屋是赠予的证据。但这个房屋已被原、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达11年之久。周父也一直未主张权利,能否将房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审判人员存在不同意见。如果法律上有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这个问题将很容易解决。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无论从完善法律还是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都很有必要:

  1、能够同其他法律制度相适应。民法上已经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对义务人因时效而取得的利益、权利、占有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肯定,仍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对此财产能否继承、转让、买卖、过户仍是疑问。即一方面否定了权利人的胜诉权,另一方面又未肯定义务人对此享有权利,法律上出现一个真空。另外,认定财产无主制度、宣告死亡制度也要求有取得时效制度与之相配套,以确定无主财产及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占有关系。

  2、有利于稳定民事流转关系,设立取得时效,不是为了惩罚权利人,鼓励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是为了尊重既成事实,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又会产生一系列的事实关系。如果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就会缺乏民事流转的安全感,产生混乱。设立取得时效,也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时间过长法院查证困难。

  3、设立取得时效不会助长非法占有,也不违背拾金不昧等优良风俗。取得时效是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善意、公开、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它应当具备四个条件:①自主占有,即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基于合同的占有,如承租、保管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②善意占有,占有人在占有时不知道,也无责任知道自己的占有是没有法律根据的;③公开占有,对占有的事实不加隐瞒,对外公开,如盗窃的财物就不存在取得时效的问题;④和平占有,不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占有;⑤达到法定的期间。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侵占遗忘物一般都不是公开占有,都未满法定时间,侵占遗忘物而且不属于善意占有,因此设立取得时效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就如设立诉讼时效并不会鼓励义务人逃债一样。

  前苏联的学者否定取得时效的合理性,认为即使公然、和平方式上的占有也违反社会共同生活准则,在立法上也仅确认诉讼时效制度。但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在法律上确认了取得时效制度,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确认。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则应与诉讼时效的期限相一致为宜。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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