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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可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15:59:28 人浏览

导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后,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违约方或者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多种,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侵权或违约行为发生后,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侵权行为人、违约方或者其他责任者依照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多种,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其中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几种。

  从传统的侵权纠纷审判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判定有过错一方的赔礼道歉方式一般是当面赔礼道歉或在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等。但是,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方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理应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由此可见,法律责任是一种带有直接强制性可以履行的义务;相对于专门国家机关来说,法律责任的方式则应该为一种可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所以,民事责任方式也应该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在现实案件中,如果责任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责任,法院应如何强制执行?如果是需要口头赔礼道歉,如果责任人闭口不说,法院不可能强制责任人张嘴去说;如果是书面方式,法院也不可能强制责任人去写。所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其次,虚伪的赔礼道歉不能填补受害一方的精神损失。受害一方在诉求责任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时,往往是因为责任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伤害,所以,当责任人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时,一般均希望对方的赔礼道歉之举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但是,如果对方只是敷衍地说声对不起或者违心地写封道歉信,这样并不能真正起到抚平受害人心灵创伤的作用。

  最后,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实难区分。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性质,为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评价《民法通则》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时,我们至少需要考虑能否在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二者之间划定界限。如不能划定界限,凡是道德评价上需要赔礼道歉的问题,都要用法律之强制力来保证赔礼道歉得到执行,那么法律的负担也就未免过于繁重。

  所以,笔者认为,赔礼道歉只能作为一种道德上的慰藉受害一方的方式。如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实为不当。

  吴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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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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