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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8 22:22:40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我国的夫妻关系,观念上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法律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别体与财产一体的冲突。建构婚前协议制度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能够较好地消除上述冲突。关键词:婚前协议离婚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

  摘要:我国的夫妻关系,观念上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法律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别体与财产一体的冲突。建构婚前协议制度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能够较好地消除上述冲突。

  关键词:婚前协议 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过渡到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策转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私营经济也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财产极为有限,男女结婚成家后,夫妻财产在“过日子”之后所剩无几,财产关系极为简单,财产类型大多限于简单的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长足进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迅速增长,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纠纷已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据笔者2004年3月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审理的5O宗离婚上诉案件调查发现,上诉请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离婚或请求判决离婚的仅7宗。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服的有34宗,对夫妻债权、债务的享有、负担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许多当事人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把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对方。试图获得损害赔偿或多分共同财产;或者指责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许多欠条,要求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双方对彼方所提交的欠条均矢口否认。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诘对方,彼此视若仇敌,法庭气氛紧张,令人窒息,充满浓浓的火药味。法院判决后,双方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均不服,要么对法院认定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数量不服;要么对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则不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妻关系存在诸种矛盾。

  一、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

  1.中国传统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们对婚姻总是充满理想。当一对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们常常祝福他们白头偕老,幸福快乐地走完人生旅途。新郎新娘怀着无比喜悦、激动甚至紧张的复杂情感,迎接崭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来。千百年来,结婚被视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终其一生的伴侣。如果有人在即将结婚之前预防到以后有离婚的可能,进而基于离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预测性的措施,则难免受到社会的非议、道德的谴责,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这种传统的思想观念,也得到婚姻法学理论的支持。法学教科书对婚姻的定义往往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策

  1.婚前协议制度

  婚前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双方就未来婚姻财产、扶养权利等问题所签订的契约。在美国,起初。婚前协议主要由即将再婚的老年配偶签订,他们想通过协议控制婚前原有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许多人在结婚时都抱有过分乐观、浪漫的想法,讨论婚前契约有助于澄清和公开夫妻结婚的目标和对他方的期待。婚前协议有以下积极作用:(1)公开交流,并成为今后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问题的方法;(2)预定目标,指导家庭生活;(3)消除冲突,提供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争执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预测和保障,指导夫妻关系趋向和谐安定,离婚时。有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婚前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1)目标和期待。如一方期待从对方获得感情支持、继续完成学业、取得事业成功等等。(2)财产和扶养。如婚前财产的数量、质量、归属及如何处分、管理;婚后财产的归属;有关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权还是共同行使管理权;如何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的给付问题等等。(3)工作及社会活动。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双方均参加工作,分担家务劳动;双方或一方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种类,双方的宗教信仰问题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职责。如对家务劳动的分工,对子女的主要照料责任,子女的姓氏问题,夫妻性关系等等。(5)子女。如双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时间,节制生育的措施。(6)财产继承。约定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谁继承。(7)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时允许和希望采取的行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4

  2.构建与夫妻人格独立、平等、人身自由相协调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尤其是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分别财产制是人类社会在反对夫权,争取男女平等过程中产生的,是最典型的夫妻平等的财产制度,能最大程度上保证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是个人为法律上的单位在婚姻家庭法域最彻底贯彻。因为夫妻财产分立是夫妻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建立在财产依附、依赖基础之上的夫妻人身自由、人格独立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分别财产制也最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贯彻意思自治,体现自己责任,保护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无需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每个人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分别财产制是合理主义所产,其对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处理,正符合市民自由、平等、独立之理念,故称为市民社会之典型的夫妻财产制。J基于妇女在事实上与男子经济平等远未实现,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之必要,以及婚姻的伦理属性,兼顾弱者权益,衡平社会正义、公开,在建构分别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吸收共同财产制思想的价值,这一点,德国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净益共同制、瑞士夫妻财产关系法的所得分配制,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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