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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7 04:11:14 人浏览

导读:

自《民事诉诉法》修改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的标的由原来的200万元提升到原、被告住所地有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受案上限为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或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受案上限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这些管辖规定的调整,不仅直接导致了

  自《民事诉诉法》修改实施后,基层法院受理商事案件的标的由原来的200万元提升到“原、被告住所地有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受案上限为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或“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本辖区的,受案上限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这些管辖规定的调整,不仅直接导致了审判任务在上级法院与基层法院间的重新分配,也对基层法院的商事审判产生了极大影响。

  对基层法院商事审判的影响:1、基层法院的工作量显著增加。根据新的管辖规定,许多以前由中院一审受理的商事案件将改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导致大量案件将涌向基层法院,法院及法官的工作量骤增;2、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大标的案件一般来说都事关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大,在处理时需要牵涉大量的人力、物力,某些案件还需要法官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花费不少精力,原有的人员配置平衡关系将被打破,现有的审判资源将无法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为突出;3、对案件审判质量要求更加严格。《民诉法》修改之后,申请再审启动的条件降低,当事人能够更方便、也更直接能在上一级法院启动申请再审程序,这对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官办案质量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4、基层法官业务素质面临巨大挑战。以前基层法院审理大标的案件较少,案件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相对较低。新的管辖标准实施后,很多案件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基层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公正廉洁司法面临严峻考验。随着受案上限的提高,基层法院将有机会受理数量更多、标的更大、涉及面更广的案件,这些大标的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辖区当地的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老板、房地产开发商等,由于涉及的利益矛盾、利益关系重大,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面临更大的考验。

  对策: 1、依法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对其他金额较大但争议不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扩大简易程序的审理适用范围。同时,着眼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内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相济、有机衔接,形成司法解决、仲裁处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以缓解审判资源不足的问题。

  2、规范合议环节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一是细化岗位职责,实行分级管理。书记员对案件各项记录和案卷材料负责,主审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文书负责,合议庭成员对适用法律负责,审判长和庭长对审理案件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二是规范合议庭评议案件制度。评议时应围绕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裁判结论等五个方面全面、深入地进行,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合议搞“一言堂”,走过场;三是明确审判长的职权、职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赋予其审核及签发法律文书的权限,并对案件裁判结果及合议庭遵守审判制度情况负责。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3、建立三项机制,不断形成功能健全的审判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从立案、保全、送达、开庭、签发环节制定法定审限管理机制;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是当事人反映强烈、涉诉上访、办案质量有明显问题以及党委、人大交办督办的案件。通过评查分析原因,查找责任,进行总结和讲评,吸取经验教训;三是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坚持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干警绩效档案,作为法官晋升晋职的重要依据,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4、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努力改进商事审判工作。一是服从和接受党的领导。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确保商事审判工作自觉地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反馈,遇到困难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动听取和认真办理代表、委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及时办理人大督办、转办、交办的案件和事项,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案案依法处理;三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对待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各自依法行使职权,重大案件、重要情况加强联系,彼此沟通,形成共识。

  5、加强基层法官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是加强廉政建设。站在更高的起点和层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使法官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办案;进一步加强对惩罚制约机制的构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提升业务技能,重视对审判经验、方法的研究和积累,提升司法应对能力,开展实务研讨、案例分析会,积极提高司法水平;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多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多与社会各界沟通,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东方法眼)

  万锡林 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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