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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中如何组织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6 18:21:36 人浏览

导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某民间借贷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在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借条》记载的“出借人”系自己的曾用名,补充出示结婚证和第一代身份证复印件。该二份证据材料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庭审时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旁听过许多民事诉讼的庭审,主审法官组织对该类证据的质证,出现过三种方式:

一、直接告知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该材料系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不组织质证;

二、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出示该证据材料并陈述完所欲证明的事实后,主审法官直接请另一方当事人质证;

三、提交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出示该证据材料并陈述完所欲证明的事实后,主审法官当庭释明前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然后询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即继续质证,如果不同意质证,则当庭告知出示该证据材料的当事人法庭不组织对该证据材料的质证。

笔者认为,第一、二种方式不妥:第一种剥夺了出示该证据材料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第二种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质证的权利,并且增加其败诉的风险。第三种方法较为妥当,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公平合理地兼顾了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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