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论文 >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诉讼处理的法律运用实务 杨振夏律师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诉讼处理的法律运用实务 杨振夏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6 16:03:57 人浏览

导读: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诉讼处理的法律运用实务编者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如何认定侵害名誉
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与诉讼处理的法律运用实务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与诉讼处理的相关问题,做以下归纳:
一、法院审查名誉权的依据。根据《解答》第1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因侮辱、诽谤受到其他机关处理后又提起诉讼的情况。
1、行政机关处理后的诉讼问题。根据《解答》第2条,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又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提起诉讼后又提出诉讼请求的。根据《解答》第3条,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3、提出数种诉讼请求的。根据《解释》第11条,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所谓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解释》第1条,受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四、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后提起诉讼的主体。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因新闻报道、转载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1、被告的确定。根据《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2、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解答》第8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反映问题基本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如何认定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根据《解答》第9条,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明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4、新闻媒体转载。根据《解释》第3条,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因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纠纷。根据《解释》第6条,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6、因提供新闻资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根据《解释》第7条,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7、因产品、服务质量的批评、评论引起的纠纷。根据《解释》第9条,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的,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六、其他侵害名誉权的形式。
1、企事业单位内部资料引起的侵权纠纷。根据《解释》第2条,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检举、控告引起的侵权。根据《解释》第5条,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内部人员作出结论引起纠纷。根据《解释》第4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医疗卫生单位及工作人员擅自公开病人隐私。根据《解释》第8条,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七、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与责任承担形式。
1、责任认定。根据《解答》第7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责任承担形式。根据《解答》第10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同时,根据《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3、生产经营者因名誉权受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解释》第10条,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本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