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下的末位淘汰制
导读:
一、解读“末位淘汰制”
所谓“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末位淘汰制的要义在于,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员工具有危机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潜力。但是,只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其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存在很大问题。
此制度舶来于美国一些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被我国一些企业采用,之后还被广泛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处理某些非劳动关系的事情。“末位淘汰制”在绩效考评和处理劳动关系上,有着多种“版本”。有的只是据此将居于末位者作薪酬或岗位调整;有的则将此作为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如国内某电脑集团每半年据此将5%的末位员工淘汰,只要业绩考核成绩排在最后5%范围内的,不管其劳动合同是否到期,都毫不留情地予以解除。
目前,在企事业单位用工管理实践中,“末位淘汰制”大行其道,一方面通过淘汰后进员工,留出职位编制,吸纳新进人才,保持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掌握员工的去留大权,有效制约、管理员工。但被淘汰的员工只能忍气吞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吗?其实,大部分员工对于“末位淘汰”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从而导致维权无因。
二、劳动合同法下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
“末位淘汰制”的属性应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管理制度。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将此写入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作为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文,这就涉及到法律问题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解读“第40条第2项”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意味着用“末位淘汰制”进行解雇并不合法,企业不能通过自己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对绩效考核成绩最末位员工进行随意淘汰。
即使有些公司与员工有关于“末位淘汰制”的书面约定,但是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二)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上所说,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岗,但是“末位淘汰制”却直接绕过了这一程序,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所以此约定是无效的。
按照此规定,如果确实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末位淘汰”的末位者,未必就是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操作中不宜将“考核末位”与“不能胜任”两个概念划等号,因为这二者虽有联系但毕竟不是一码事。比方说,5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及格标准,这就表明即便是“末位”也是胜任工作的。所以,以“考核末位”来确定是否胜任工作,来确定淘汰者并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够科学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
然而,社会现实是相反的情况,一些企业在年终为了突击裁员,不顾劳动合同法的约束,挥起“末位淘汰制”的大刀,把劳动合同未满、劳动能力合格的工人砍掉。所以“末位淘汰制”的“讨论”这是现象,为突击裁员造舆论才是问题的实质。年终岁末,找借口把工人赶出门去好吗?
北大法律信息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
核心提示: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随后,湖北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也出台了,这新劳动合同法湖北细则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
核心提示: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2013年新《劳动合同法》由哪些亮点呢?怎样理解这部新的《劳
临时身份证的用途限制如下:时间限制,临时身份证只有三个月的有效期;时效限制,需要长期保存复印件的业务不能使用;功能限制,需要刷身份证读卡的无法使用,临时身份证没
中学生第一次不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初次办理身份证必须要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办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才可以异地办理。异地换证是为了在外地的群众就近办理身份证明。
在网上办理北京居住证的流程包括有:登录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进行居住证办理申请;现场提交证明材料;在线领取电子版居住证等。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申领居住证
扫描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证据效力比较小,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合同内容,法院通常不会采信该扫描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
经济纠纷起诉在立案阶段是不需要证据的。立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
民事起诉书不是到法院拿,是起诉书书写好或者是委托他人写好提交给法院。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