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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体涨价行为的法律评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5 18:41:46 人浏览

导读: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但近日,众多超市和商场接到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巨头企业产品集体涨价的通知,涨价从4月初开始,涨幅为5%~15%。无独有偶,康师傅公司在近期发布的年报中称,因物流和原料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但近日,众多超市和商场接到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巨头企业产品集体涨价的通知,涨价从4月初开始,涨幅为5%~15%。无独有偶,“康师傅”公司在近期发布的年报中称,因物流和原料成本上涨、产品毛利率下降,将于4月1日起对大部分桶装面产品进行提价,每桶提价0.5元,涨幅为10%~15%。“两会”后的这股涨价潮再次触动了市场和消费者的神经;政府主管部门、相关企业、消费者和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意见。企业涨价行为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还是价格违法行为?一时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为此,笔者将从经济法的视角对企业涨价行为进行评析。

  一、企业集体涨价现象引发多方争议

  对于涨价行为,宝洁、联合利华等日化品厂家申辩称,产品涨价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料及运输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过多。“康师傅”等方便面生产企业同样强调原料成本增加是涨价的关键因素;而且“康师傅”公司提供的涨价声明表明,这次提价的同时也同时“将容器面产品的肉料加倍,以新规格服务消费者”。据此,有人认为,宝洁公司等企业的涨价行为性质还难以界定,有可能只是由于成本、上游材料上升而造成的正常提价,但同时也有可能涉及垄断协议,从而违反《反垄断法》有关价格协议的规定。而对企业涨价行为持质疑态度的业内人士提出,就宝洁等日化品巨头来说,原材料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并不高,主要还是市场的营销运作费用,如广告费和市场推广费用等。对于成本的压力,宝洁等巨型日化品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增长销售额以及优化管理等方式去分摊,可见这些日化品企业只是想通过涨价保证利润的快速增长。也有人认为,日化企业的涨价行为不大可能涉及价格协议垄断,原因在于日化行业竞争很充分,很难形成价格同盟,一方面大家是竞争对手,另一方面消费者用脚投票,可选择范围很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对企业集体涨价行为也有说法,如上海市物价部门表示,日化品牌企业的涨价行为,涉嫌“联手提价”,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康师傅等方便面企业的涨价行为也表示,作为龙头企业,如此高调公布涨价信息,有胁迫其他企业跟涨和违反价格法之嫌。

  由此可见,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和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涨价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以及如何监管企业涨价行为。

  二、产品涨价是企业自主定价权的体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在这种机制框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就是由经营者依据市场价值规律,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因此,企业作为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除属于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范围外,依法拥有自主定价权利。依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企业在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的同时,也必须遵循定价的合理原则。所谓合理原则,就是要求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两大因素来实施定价行为。

  生产经营成本是企业定价首先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目的,其中利润则是经济利益的主要部分。一般而言,生产经营成本低于价格就形成了企业的利润。如果生产经营成本等同于价格或者高于价格,那么企业就没有利润可言,也就没有经济利益了。企业失去经济利益也就意味着企业的解体而影响到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保证企业盈利进而发扬企业的积极能动性,生产经营成本便成了定价的基本依据。一般而言,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生产资料成本、原材料成本、运输成本、劳动力成本等。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上述一项或几项的成本发生上涨,那么,企业依据这些成本涨价因素就可以提高产品的价格。结合近日日化产品和方便面欲涨价的行为而言,这两大类产品均实施市场调节价,不受政府定价的制约。如果其涨价就是源于生产经营成本的提高且没有其他因素介入,那么,其涨价是无可非议的。

  市场供求状况是企业定价另外需要考量的一个因素。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的形成还与市场供求矛盾、竞争状况有关联。一般而言,在供求矛盾状态下,当产品供不应求时,产品价格有可能定的高一些;当产品供大于求时,产品价格有可能定的低一些。同样,在市场竞争状态下,当竞争过弱时,产品价格有可能就高一些;当竞争过强时,产品价格有可能就低一些。因此,企业在定价时,除了要考量其生产经营成本外,还需考量市场供求状况、竞争状况等综合因素。只有这样,产品价格才是合理的。结合近日日化产品和方便面欲涨价事件,我国这两大类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和竞争状况现时均属于稳定,均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既不存在商品供不应求,也没有发生竞争无序的状况。因此,如果这些企业以市场供求状况或以竞争状况为由而涨价,显然不能成立。

  三、企业行使自主定价权应受到法律制约

  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定价可以为所欲为,更不意味着其定价行为都为合法。换言之,企业的定价行为还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依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凡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均属于典型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内含“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有关价格变动内容,且有限制或排除竞争后果的协议,均属于不合法的垄断协议。与此同时,该法还规定变更价格虽无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为据,但有价格协同行为或曰价格联合行动,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另外该法还规定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行为,为法律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此,作为企业而言,在其行使自主定价权时,应该遵守法律,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综观近日日化产品和方便面欲涨价事件,人们有理由怀疑其合法性:如果是因生产经营成本提高而涨价,那么,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几个企业心照不宣地同时一起涨价;如果是因市场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而涨价,那么,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并没有发生上述变化,共同涨价的源头又从何而来。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人们就会提出:这些涨价企业之间是否存有抬高价格的垄断协议?这些涨价企业的共同涨价行为是否属于协同行为?这些涨价企业是否因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共同滥用自主定价权?

  这些问题有待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与处理。

  四、我国价格管理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作为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消化要素成本上涨压力,坚决抑制价格上涨势头,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因此,对企业的集体涨价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依法采取行动,依法对此涨价事件监督检查与处理。依据《价格法》、《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的监管工作和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协议、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工作。国家执法部门启动执法程序无外乎有这么几个途径,一是消费者或经营者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二是在工作中业己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这次集体涨价行为已显现于社会并引起不必要的骚动,执法机构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全面调查搞清涨价事件的真相,依法严厉制裁非法经营者,进而遏制价格非法行为,稳定经济秩序。延误作为、被动作为和消极作为都是不可取的,也不符合民意。

  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要支持消费者、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对企业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督促引导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自律意识,依法规范价格行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另外,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应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因此,在法治社会,无论何种企业实施何种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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