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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中对冲突利益的权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5 04:27:23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平问题成为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保障手段是多元的、综合的,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平问题成为当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解决公平正义问题的保障手段是多元的、综合的,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其中,司法审判则是准确把握法律的实质内涵和适用公平正义之精神与价值的重要阶段。本文试以审判实践中一个典型案件为例,对如何适用公平正义之价值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分析。

一、案情

2005年10月19日,吴某从某文具店买回派克牌钢笔一支,文具店向吴某开具了商业发票。2005年10月26日,吴某找到文具店,称从该店购得的派克牌钢笔是冒牌产品,要求文具店退货返款遭拒绝。遂以文具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文具店履行退货还款的责任。

二、审理

一审诉讼过程中,吴某向法院提交带有派克标识钢笔一支和2005年10月19日购货发票一张,用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文具店对吴某提交的钢笔为冒牌派克钢笔没有异议。文具店没有举证,在答辩中陈述确实曾于2005年10月19日售给吴某正牌派克钢笔一支,但是吴某向法院提交的冒牌派克钢笔不是从本文具店购得的钢笔,请求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原告,应当对其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吴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法院提交的钢笔系文具店售出。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诉讼中,文具店向法院提交本单位获准经销派克牌钢笔的证明材料以及2005年10月19日本单位的售货底单,用于证明本单位具有销售派克牌钢笔的资格。对于文具店的举证,吴某认为文具店有经销派克笔的资格并不能证明其销售给自己的钢笔是正牌的派克钢笔,至于售货底单系文具店单方制作不具有客观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消费者,主张所购得的钢笔为冒牌产品,在提交购货发票和相应货物后,从形式上已经穷尽举证义务,文具店主张吴某在诉讼中提交的冒牌钢笔不是本单位售出证据不足,判决:1撤销原判;2文具店履行退货还款的义务。该案二审终审判决现已生效。判决的结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充分理解与尊重,社会效果良好。

三、析理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即本案纠纷所涉及的冒牌派克钢笔的真实来源,因客观事实发展顺序的不可逆转性,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现有证据,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无法查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拒绝裁判。

针对这一难题,法律设定了举证责任这一制度来应对。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它解决的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后不利的诉讼结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有关证明责任制度的主要规定。面对真伪不明的事实,两级法院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做出判决,然而结果却截然不同。究其原由,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差异。这一具体案例,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折射出举证责任的重要,这意味着在诉讼结束时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权衡冲突利益的轻重缓急后,依法审慎进行。

诉讼中吴某提出的主张可以分为两个层面:1、他从文具店购买过一只派克牌钢笔;2、从文具店购得的钢笔是冒牌产品。如将吴某视为普通消费者,在提供的发票、钢笔以及陈述意见之后,已经提供其所能提交的全部证据,他提供证据的责任已经完成,可以初步推定其主张成立。但是,这种初步推定是可以推翻的,并没有达到充分的证明力度。文具店对吴某购买钢笔的事实不持异议,使得吴某诉讼主张第1个层面内容得到确定,对吴某诉讼主张第2层面内容,文具店不予认可,使得该层面的主张仍处于初步推定的状态。此时,文具店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来对抗吴某诉讼主张第2层面的内容。然而,文具店在二审中提供的经销派克牌钢笔证明,并没有直接指向本案纠纷所涉及的买卖行为,对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文具店提交的销货底单,是其单方制作的,结合吴某对该销货底单的真实性不认可,这份证据的证明力较低。故而文具店的举证没有对吴某某诉讼主张第2层面内容形成有力的对抗。

二审法院对吴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还基于以下的权衡:1、在购买生活用品情况下,对购买人身份的确认,应当以普通消费者为常态,以采用不正当手段欺诈经营者为例外情况,在实事真伪难辨时,法院应当按照通常情况认定实事,使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得到切实的维护;2、在提交证据方面,在正常情况下吴某已穷尽提交证据的义务,而文具店,还可以提交进货手续、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材料来说明其陈述意见,本案中文具店的举证可能,没有穷尽。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在对案情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制度的要求,来分配举证责任的。

总之,本案的焦点问题实质上就是对公平正义价值的适用问题。由于对公平正义的把握直接关系到相关权益主体的切身利益,尽管本案涉案金额并不大,但仍然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而且,实践中,类似情况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各方权益主体之权益的适当权衡与正确把握,对正确适用法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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