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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特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4 19:22:55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随着新类型民事纠纷的不断出现,人民法院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补充和完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施行,必将在规范人
2007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随着新类型民事纠纷的不断出现,人民法院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补充和完善。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施行,必将在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立案、民事审判和司法统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对民事案件案由的正确理解

  (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的名称。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高度概括,体现了民事案件所包涵的法律关系。每一种案由对应一种案件,可以说案由的范围,在一定意义上界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也就划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民事案件案由是纠纷内容的提要。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不仅涉及到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虽然民事法律是一个完整且内容庞大的法律体系,但就某一具体民事案件而言,可能只涉及某一单行法律或者其中某一部分内容。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是纠纷内容的提要,它集中反映出民事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利于审判人员正确、迅速地查明适用于该案的法律规范,为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指明一条清晰的思路。

  (三)完善的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每一件民事案件都应当有一个准确的案由,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当事人可以准确选择诉由,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诉讼焦点。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又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更好地为审判规范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则

  科学准确的民事案由,对于法院衡量当事人是否适格,判断当事人举证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立案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当事人起诉的原因与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并符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着重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划分纠纷类别和判断纠纷性质要准确。民事立法已将民事关系作了人格权、物权、债权和婚姻家庭等法律制度的分类。确定民事案件案由的首要要求是划分纠纷类别要准确。所谓准确,就是要求划分每一种案由的标准和依据应当专一,每一种具体案由一经确立,就应当反应此案由与彼案由不同的特征。另外,每一个案由应当清楚地反映出某一案件所蕴含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准确判断纠纷性质,才能使案由与案件相符,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起到一个指引的作用。

  (二)反映法律争议要确切,直接适用具体的案由。没有法律争议就没有民事案件,一个具体民事案由应当准确地反映民事纠纷争议的核心问题,揭示出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首先应当直接适用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具体案由。如果该类案由下有列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某一项案由。

  (三)依据案由的表述方式,确定新类型纠纷案由。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找不到合适的案由,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怎么办?这时,可以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一是选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直接以某一类案由作为具体案件的案由;三是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内容,依据确定案由的原则与方法,自行确定。

  (四)判决案由是案件的最终案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清立案案由与判决案由。所谓立案案由,是指由立案法官通过审查起诉人一方提交的诉讼材料,初步确定的案由。所谓判决案由,是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作出判决前,案件主审法官根据案情最终确定的案由。判决案由是审判人员在全面审理案件后所确定的,它要比立案案由更加准确。在一般情况下,判决案由与立案案由是一致的,如果出现判决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至时,那么,判决案由应该是案件的最终案由。

  三、新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特点

  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对案由的表述方式定位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案由的确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由编排体系整体细划。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由编排体系由原来的四大部分,细划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在立案审查确定具体民事纠纷案由时,首先要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二)侵权纠纷案由未单列编排。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一是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二是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

  (三) 物权纠纷案由以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关系确定。新的《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

  (四)同一纠纷案由按主、从法律关系确定。在同一纠纷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当相应变更案由。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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