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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剧院的法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3 20:42:54 人浏览

导读:

最根本的是,法律程序使得把世界上的损害翻译为律师和法官们认可的术语这一过程成为可能。在这个翻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是事实和实体法(合同法、侵权法规范等等)。不过,表达方面的要素也十分重要,包括文体、语气、修辞、叙事技巧。初审程序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往往

  最根本的是,法律程序使得把世界上的损害翻译为律师和法官们认可的术语这一过程成为可能。在这个翻译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是事实和实体法(合同法、侵权法规范等等)。不过,表达方面的要素也十分重要,包括文体、语气、修辞、叙事技巧。初审程序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通过他们的律师)努力说服判决的制作者—— 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相信他们关于事实和法律的那个版本。于是,对于律师而言,讲故事就至关重要,这个故事促使和有助于形成关于围绕争议所提交的那些资料的感觉。

  米尔纳·鲍尔教授提出过一种理解这些要素的方法,那就是把法院的功能隐喻为剧院,这是一个重要的隐喻。

  米尔纳S·鲍尔美国法律的承诺:

  法律程序的神学的、人文主义的视角

  隐喻的要素

  律师提交法院判决的案件是一个事实与法律的混合体。事实之所以被称为事实,是因为它们并非虚构——我们希望如此。事实与法律之间的互动是由一种逻辑引导的,这种逻辑按照约翰·杜威的说法,是“可操作的、弹性的逻辑”或“与后果相关而不是与前因相关的”逻辑。

  对于事实和法律的选择受到它们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第三种因素之间互动关系的引导,这第三种因素是在法庭上可能表演的潜在因素。表演的要素——证据规则、对方的状况、诉讼的动态(包括突然袭击和临场反应)、证据和证言的类型、以及法律的强制——都会被律师象对待事实和法律问题一样认真仔细地考虑。表演中最具支配性的要素也是律师们最关注的要素,是必须说服适当的决定形成者,首先形成诉讼请求受司法认可的判断,然后形成有利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判决。

  随后的逻辑一定程度支配着对事实和法律的选择,这种逻辑与律师说服判断者的表演的需要相随相伴,这一特点将法律案件与科学考察区分开来。例如杜威在描述了可操作的逻辑之后,紧接着加进了异议,“我绝不会把这种程序确立为一种科学考察的模型。确立一种特定的和游击性的结论太有早有预谋之虞,因而不能作为这样的模型。”案件有别于科学考察的这些特征有助于把它当作一种戏剧的形式……当那些可能被隐喻描述为编剧、演员和导演的角色粉墨登场时,这种方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隐喻(metaphor)是指什么?弗朗西斯·弗格森在提到歌剧《胡桃夹子》的时候解释说,“创作的更大要素——场景或剧情,即故事的开端和发展——是以制作舞台诗歌的方式进行的,但我们所读的文本是咬文嚼字的,不是诗歌。”这个被隐喻为诗歌的东西不一定需要在文本中找到文字,它可能在历史要素中找到,而这些历史要素“只能在表演中或通过对表演的想像才能找到”……

  从事实到隐喻的阶段就是律师们所追求的,这是一个从事实材料和法律(文本)通过法庭陈述(即表演)的方式、在给定的情形(即隐喻)中完成有说服力的陈述的阶段。

  律师陈述一宗案件就是在创造法庭上的隐喻,对方的事实和想像力所产生的巧合成为这种隐喻的标志。在这里,想像并不是虚假的,而是经过选择和重组形成的有技巧的、有时凑巧的、连贯的事实。这些东西集合在一起就是一台似是而非的舞台剧……一个最好的案件陈述就是一个现实与想像的天衣无缝的巧合,不是伪证意义上的,而是戏剧隐喻意义上的——这就是为了再现和判断而重新设定相关的、资料性的要素。这种似是而非的现实与想像的交织尽管扑朔迷离,但它与我们所经历的生活中深层的真实相一致,无论在表演厅还是法庭上,这都是一种有力的、而不是虚弱的或虚假的再现。

  为类比辩护:法庭行为真的是隐喻吗?

  对于把法庭视为剧院的做法可能提出几种法律上的反驳。一种反驳就是对隐喻中的错误内容提出大量疑问。在此为这种用法进行简要的辩护可能是有益的。

  朗·富勒辩护说,“隐喻是说服(persuasion)的传统设计。如果将隐喻从法律中剔除,你就已经把它的力量降低到了使人相信(convince)和转化(convert)。”当然,法律的确要运用隐喻。富勒用一种考虑“构成性通知”(constructive notice)的隐喻解释了他的观点。另一要点是,律师不仅运用语言上的隐喻,而且生产历史性的隐喻。构成性通知就是一个隐喻,辨认构成性通知的案件的陈述也是一种隐喻。律师对案件的陈述就像表演戏剧一样,是为了说服,而且是公开地这么做,这就是隐喻而不是谎言……

  ……法庭的案件是一种默契的创作,在这个创作中,经过选择的事实和法律替代了事件本身和原有的法律。

  还有几个其他理由可以替代上述理由。最平常的理由是,过去不能被精确地复制,因此事物在性质上决定了某些替代是不可避免的。另一个理由是宪法政策要求在刑事案件中有意排除某种证据。第三个理由产生于判决的任务,这一任务要求解释信息而不是对信息不加组合地走走过场。最后也是最基本的理由正是我们司法制度的理论,正如霍尔姆斯大法官所言,“(我们的司法制度理论)是:对一个案件作出的结论只是由在公开法庭上的证据和辩论所促成的,而不受任何外部影响。”这一过程甚至要保持抵御“真实的”外部影响……

  审判中的说服:真的是戏剧吗?

  除了关于“隐喻”的说法负荷太重的主张之外,在此值得一提的另一种可能的反对就是,如果就象所说的那样,案件的“预谋”特性形成的游击式的结论使之区别于科学考察,那么,同样是这种预谋性使之区别于戏剧。换言之,司法程序不是戏剧,因为戏剧有其自身的目的(为艺术而艺术)或者有某种目的(比如为了娱乐或为了渲泄同情或恐惧的激情),而不是以说服判断者为目的。

  不过,一般意义上的艺术和特定的戏剧在某种结论上仍然是在说服。如果目的是狭隘的或政治性的,那么艺术家的作品就可能是腐败的或宣传性质的。如果目标是宽泛的(例如对人类生活的观察或经历),那么作品就发人深省。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有说服性目的……

  当然,戏剧并不象案件引导陪审团那样引导观众,他们既不需要当即做出决定,也不需要作出当即对他人生活、自由或财产发生后果的决定。判决则要对表演作出反应,他们反应的不是表演的质量,而是把手伸得很长,他们必须做得比观察生活和自我定位要多得多。问题在于,这种差异是否摧毁案件是一场戏剧这种假定,或者是否仅仅将法庭的戏剧与表演厅的戏剧区别开来而已,我们在此选择了后者……

  司法戏剧的功能

  ……正是法院的剧院性质使它们有了自由的空间,这就是人性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开始上演的故事就象它活生生的那样受到争议。

  交流非语言信息

  在真正的表演中,决定者必须加以考虑的某些信息不用语言来交流,举止证据就是其中的一种。勿庸置疑,书面文件缺少承载非语言信息的能力,对于录相能否象真实的展现一样承载这种功能也有过争论。既然非语言信息交流不容易审核或分析,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意见分歧看来还会持续下去。然而,似乎表演的真实程度就跟案件一样:“假如有一点点表演才能的话,那么小小的表演程式就能够赋予事件以另一个维度,使表演的事件更加贴近现实。”

  变相进攻

  进而言之,诉讼的戏剧性质还允许它们变相地进攻。进攻是打仗的需要并且会遭到报复,攻击要付诸行动因而要按照程式表达和并受程式控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在法庭上起诉与防御的权利是另一种方式的武力”。

  将诉讼转变为一种变相的进攻的持续能力取决于几个因素,其中一个就是它们的份量,也就是他们的说服力和容纳力……

  除了份量之外,另一个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它们的公平性,这一因素使法律诉讼得以成为一种替代其他攻击方式的途径。法院的程序和惯例将司法过程设置成为与普通的、日常的事务隔离开来的世界……接受司法程序必须是自愿的并且随后依赖于法院可视的公平。

  如果对游戏规则的接受最终依赖于它的公平,那么接受他们划定的游戏世界就取决于那个世界按照自己公开的或默示的承诺所做出的良好行为。观看游戏的人们带着一种“对怀疑(disbelief)表示怀疑的愿望”进入剧院,这种愿望不是要看上演莎士比亚的《麦克白·本纳姆森林》时只有一个演员和一个光秃秃的舞台……

  司法过程的参与者们也带着这种对怀疑表示怀疑的愿望,但这种愿望体现在他们遵守诉讼规则和形式的愿望中、体现在他们服从诉讼结果的愿望中、体现在他们尽管法律制度也许形式古怪、仪式神秘、结局不定、却不否认其正当性的愿望中。就象发放给剧院的许可证一样,这些愿望将保证在做它所许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司法/正义(justice)——时,可以持续到任何时间,只要是在制度合理限度内就行。

  激励公正

  法院可能不总是甚至不经常生产正义,然而,通过鼓励裁判者对于案件的无偏私(disinterestedness)来提高戏剧质量,确实有助于调动生产正义的潜能。法官和陪审团作为演员,要求在法律的政府而不是人民的政府中担任角色,完成自己的角色使判决产生于超越偏见从而更有可能公正。戏剧中的圈套和司法诉讼的惯例所希望的结果就是唤起这样的表演。

  法官和陪审团既是听众又是演员,在这种地位上,也可能激励他们作出不带偏见的判决……

  当法庭剧院富有效果并且确实有效时——也就是说,当它是剧院、当它具有戏剧性时——作出决定者就被置于一种判断的地位,他们睁大双眼的时候比被蒙住双眼的时候要多。

  刺激判决中的创造力

  生动的陈述可以交流非语言信息、进行迂回的进攻、和激励公正,对于这些说法还有另一个补充,即,生动的陈述还可能刺激判决中的创造力。在进入法院的案件中,估计有30-40%只能用唯一的方法解决,因为这些案件明明白白地落在一个清晰的、经过权威陈述的规则的轨道里。即使在这些“明白”的案件中,如果生动的陈述在创作中增加力度而使之少一些刻板、设法把当事人放进一个不利于他的规则的适用范围中,那么,这样的陈述也可以促进富有想像力的变通……

  不要从上述讨论得出一个结论,认为生动的陈述诱使法庭作出不合规矩(discipline)的判决。法官可能产生偏见(bias)和成见 (prejudice),却不是由于生动陈述导致的结果。合法的判决可能富有创造性却未必违反纪律。在这个意义上它就象精巧的艺术,尽管是原创作品,但是正如坎特所观察的那样:“迄今尚未见到一种精美的艺术是刻板机械、能够马上被人理解、和循规蹈矩的,因此学究气并不构成艺术的要素。”在形式上要求法官那样陈述他们行为的理由,这一点不象艺术家,这种形式上的要求提供了一种强化的保障,即,规矩将会发挥作用。

  作为整体的表演

  如果辩护律师对其客户案件的陈述采用一种戏剧的形式,这种戏剧是表演给法官或陪审团看的,并且这种表演促成了判决的形成,那么,还有一台法庭自己的戏剧 ——包括所有在法庭中进行的内容——是表演给广大公众看的。这台戏剧的功能是提供一个正统社会的映象,在这个意义上,这台戏剧本身就是目的。就象通常的戏剧那样,司法的戏剧也是如此:表演是“上乘”的推销。与其说法院认定事实、确定责任、判决犯罪、保护无辜等等象是商家在制造产品,勿宁说他们更象做一场表演……

  在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看来,说明法律是什么是一种责任,司法机构在履行这份责任时不是仅仅要把决定表达出来,这种决定只是空洞无物的文字而已,这只是法律的一个剧本。法律在它的仪式、服饰、表演、以及对参与者的处理中,都体现了它在给定的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力。司法戏剧本身就是在叙说“法律是什么”,它是在事物自身和表演所指定的空间内叙说着法律。

  作为隐喻的法律

  正如我在前言中所提到的那样,法律家使用一种浓缩的语言,他们这样做是必要的,因为案件的处理要求如此。例如,只有在人的身体被分解成为几个部分使之符合案件的要点时,侵权法才可以适用。荒谬的是,这种把生活浓缩为法庭判决的直接需要的魔术旨在最终放大生活和使生活人性化。正如阿奇博尔德·麦克雷什所言, “法律的买卖就是使那些混淆了我们称之为人类生活的东西变得有意义,也就是把生活压缩到秩序之中,但同时又要给它可能性、范围、甚至尊严。”法律的标志就是一种在相反方向上的拉力、一种压缩和放大的并存共生。这是一种塞得满满的非常郁闷的隐喻。

  如果法律是一种隐喻,那么它隐喻什么?当我们谈到法律这个术语时还会有其他什么意思?詹姆斯·怀特教授指出,“人们对于一个法律论点的感觉是它无所不包”。当我们讲法律语言时,我们可能意指一切:法律可能是一个关于生命与死亡的隐喻。

  当法律的实践是枯燥、严苛、令人绝望、日复一日的苦役时,法律是一个死亡的隐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律师死亡的隐喻。当法律摧毁遭受麻烦者和制造麻烦者或者压迫无权无势者时,法律也是一个死亡的隐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社会死亡的隐喻……

  法律可能意味着死亡,但并不必定如此。它也可以是一个生存的隐喻。当它是一个想像的事业,一个精巧、灵活、控制于股掌之间的载体时,它是法律家生存的隐喻。这就是说,法律家掌握着被称为隐喻的术语,能够定义其他术语的含义,而不必把这种含义当作由法律本身规定的含义,或被任何制度或约定俗成所规定的含义。在怀特看来,法律家创造了一个本体。“你定义着一种意念或特性,非常像人们认为历史学家或诗人或小说家所做的那样。到三十岁的时候,你就能看着一柜一柜的书,回想着谈判和辩论……然后说,‘这就是我所找到的一切能说的东西’。”

  …… 法律家必须能够出色地、创造性地使用法律语言,这是翻译的媒介。但另一个能力也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更为关键。法律家不能仅仅沉溺于法律辩论,他还必须能够倾听穷人和黑人以及其他人诉说出来并需要翻译的冤情。这些储备可以说是取决于良知或良心,它比对于想像的要求更高。怀特已经教会了我们发挥想象力,至于如何激发良知则是另一个问题。

  这一问题的答案来自于法律教育,而法律教育冒着一种朝圣(pilgrimage)所冒的风险。尽管伴着周而复始的课程,追求一种获得原动力的成功,但这种朝圣仍然是十分罕见的。这种教授就象生活一样,将充满诧异,总是从一种新的开端出发,又走向新的开端。

  斯蒂文·苏本[著] 傅郁林[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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