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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2 06:32:52 人浏览

导读:

试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越秀区人民法院叶建伟更新日期:2004-07-12点击:1456次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由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实质上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因此其概念一直是各国法学家争论的焦点,分歧也很大。目前在世界上,对于这个概念,采用了3种定义方

  试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越秀区人民法院 叶建伟

  更新日期:2004-07-12 点击:1456次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商业秘密的概念实质上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因此其概念一直是各国法学家争论的焦点,分歧也很大。目前在世界上,对于这个概念,采用了3种定义方式:否定式,正面定义式,列举式。①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先将其称之为“未披露过的信息”,然后指出构成该信息的条件为:①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秘密,即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们所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②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③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则做出这样的界定:“商业秘密”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其1.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是在特定情势下合理保密的对象。加拿大《统一秘密法草案》规定:“商业秘密”意指特定信息,该信息1?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2.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3.具有经济价值;4.是在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其被公知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日本在1980年修改后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作为秘密进行管理,尚未众所周知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实用的技术或经营上的情报。”

  “商业秘密”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为其作出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技术信息主要指秘密配方、技术诀窍等,经营信息主要指客户名单、供货渠道、市场开发计划等。

  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的要件。商业秘密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公开信息,任何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无论有多大的价值,只要不再是非公开信息,那么它也就失去了成为商业秘密的前提和可能。不久前,某超级市场以其商品价格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因准备营销论文的学生在商场抄录价格,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品价格因其公开而失去秘密性,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秘密性不是指绝对的未公开,理解为相对秘密性较为妥当。② 要求绝对的秘密性不但不必要,而且也不可能。

  2、实用性。指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既可以是实际的也可能是潜在的。

  3、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上述三个特征脱胎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学界争议不大。此外,也有学者把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的特征,其含义是具有独特性,在较长时间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知悉。③ 尽管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不少,但这种看法有待推敲。

  二、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丹尼斯·昂科维克指出:“保护公司价值情报的最佳手段是运用商业秘密而不是靠专利和版权。”④ 尽管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有财产论、知识产权论、无形财产论、相对财产论等理论纷争,⑤ 但是目前对商业秘密应该予以保护已不存在任何争议,本文也不过多涉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原因。在此只是想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谈一下这种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也许有人会发出疑问:既然商业秘密如此重要,为何不让社会共同分享?为什么要保护权利人的这种某种意义上的“垄断权”?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努力去发现和掌握商业秘密,人类也随着这些个体的进步而逐渐进步。在特定时空范围内更多的人了解了某项商业秘密会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但是,人是会对激励作出反应的。⑥ 如果不对商业秘密作出法律上的保护,那么权利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权利人将看到自己努力的成果被全社会无偿使用了。而另一些人则发现即使不努力仍然有机会使用商业秘密。这就形成了双重激励。一方面打消了权利人及其他潜在的权利人努力发现商业秘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鼓励大家采取各种措施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由于人性不可避免的弱点,这种制度设计只能使得可以利用的商业秘密总量不断减少,而且权利人将采取措施尽量保密,其他人则力图获取这些秘密,这无疑造成资源配置的巨大浪费。同时,如果任何人发现的商业秘密其他人都可以免费共享,那么此时商业秘密成为公共物品,对于公共物品难免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⑦ 而且,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那么公共物品的供给必然会不足。⑧ 因此,从经济效率和资源的有效配置的角度考虑,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许“法律的唯一目的应该是提高经济效率”有些过于偏激,但是,“即使经济效率最大化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它也是一种重要的目的。”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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