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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商业银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21:48:42 人浏览

导读:

.新法释义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一)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新法释义

  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借款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商业银行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商业银行的民事责任。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除应支付存款及利息、兑现票据外,非法冻结存款的,应当恢复原状,解除冻结;非法扣划存款的,应当返还财产。此外,还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等民事赔偿责任。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人员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有关单位、个人的赔偿责任。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商业银行法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是根据不同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程度,确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标准。

  (一)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1、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3、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于不动产的;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8、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二)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2、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3、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4、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5、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6、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7、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8、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9、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的;10、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的。

  (三)商业银行第七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3、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四)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对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变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事项、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2、伪造、变造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2、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3、在境内从事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4、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5、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的;6、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7、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8、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9、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的;10、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的;11、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12、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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