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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15:50:14 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的两种裁判行为。由于这两种行为的适用在客观效果上都是导致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常被诉讼参与人员混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特征和司法适用上厘清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

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的两种裁判行为。由于这两种行为的适用在客观效果上都是导致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故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常被诉讼参与人员混用。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特征和司法适用上厘清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联系。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特征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驳回起诉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不能使用判决或决定);

  2、只适用于驳回原告的起诉;

  3、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从立法本意上看,驳回起诉主要是从程序上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法院因种种原因已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事后补救,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否定的裁判方式);

  4、驳回起诉是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是针对当事人的某次起诉行为所做出的程序性裁定,而不是对当事人讼争的实体权利所作的裁判);

  5、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第210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6、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7、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予受理,不能以原裁定为由限制当事人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经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法院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而且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其主要法律特征为:

  1、采用书面判决形式,且必须以实体法的规定为法律依据;

  2、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发生在案件审结后;

  4、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的否定;

  5、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

  6、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服的,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7、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

  3、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共同点(相似之处)

  1、结果均可由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权利主张方的要求或主张得不到满足或实现;

  2、二者均是在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做出的;

  3、二者均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

  四、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原告无程序意义上诉权的情况,即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不能满足其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请求的情况。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无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情况,即在受理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主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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