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论文 > 法律经济学述评

法律经济学述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1 12:26:44 人浏览

导读:

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修改《清洁空气法》以加强对汽车排放废气的控制。那些这些措施是否值得呢?消除污染带来的利益(有益健康)能否弥补它给汽车制造商造成的直接损失(增加成本)和给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汽车售价提高)呢?为弄清这些问题,国会要求美国科学院对

1970年,美国国会决定修改《清洁空气法》以加强对汽车排放废气的控制。那些这些措施是否值得呢?消除污染带来的利益(有益健康)能否弥补它给汽车制造商造成的直接损失(增加成本)和给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汽车售价提高)呢?为弄清这些问题,国会要求美国科学院对该法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显然,清洁空气从来就不是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那么如何才能确定它的供求关系呢?人们注意到,在同等条件下,住户们更愿意为处于空气清新地区的房屋付款。于是,在波士顿和洛杉矶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调查统计,各种污染物(及其它因素)对房价的影响都被考虑进去,终于得出一个隐形的清洁空气市场的供求曲线。国会据此对《清洁空气法》进行了修改〔1〕。 概况

  上面举的是一个有关“法律经济学”的例子。这门学科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之后,已迅速被引入法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去。

  现代法律经济学的先驱者是R·科斯和G·卡拉布雷西。科斯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他的获奖作品之一《论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的《对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想法》一起被列为法律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当前美国进行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学者很多,我国法学界比较熟悉的是R·A·波斯纳。他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初版于1972年-1973年,1977年再版,三版、四版分别于1986、1992年问世。

  有两种刊物对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起了莫大的推动作用。一是创刊于1958年的《法与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 Economics),科斯曾任主编19年之久;另一本是《法学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创办者是波斯纳。这些年来,《耶鲁法学杂志》等著名学报也热衷于发表法和经济学方面的论文和书评。

  法律经济学这门学科已成为美国大学生的一门显学。“在各大法学院里,法和经济学业已成为标准课程表的一部分,而且在这些学院中,绝大多数都至少有一个全日制的经济学家担任法律教员。现在斯坦福、芝加哥、哥伦比亚、乔治、辽森、迈阿密以及其它著名法学院都已建立了法和经济学的研究中心。大多数联邦法院的官员都接受了由这些研究中心提供的方法与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这些在过去几年里被任命的联邦法官,有许多已经成为精通法和经济学的法学专家。这里略提一二:第七巡回审判区的理查德·波斯纳和弗兰克·伊斯特布罗克法官;第一巡回审判区的斯蒂芬·布雷尔法官;华盛顿特区巡回审判区的罗伯特·博克法官:第九巡回审判区的伯纳德、西根法官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安东尼·斯克利法官。”〔2〕

  有论者认为:“在过去50年中,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是法律界最重要的发展。”〔3〕此话未免言过其实。作为经济学家,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战后西方经济法学界的一系列重大的发展:新自然法学和价值侧重法学的复兴;新自然法学和新分析实证法学的论战;仅就美国本土而言,批判法学运动也是引人注目的大事。至于哲学流派、社会思潮,如结构主义、解释学、(西方)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在引起人们的争论方面,法律经济学也许不是一个好话题,它缺乏形而上学色彩,专业味较浓,领域很实在,方法也很微观。 对象与范围 波斯纳把他的经济分析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调整明显的市场行为的法律,这类研究早在亚当·斯密讨论重商主义立法对经济的影响时就已存在,它包括对反托拉斯法、税法、公司法、公用事业和公共运输业法、国际贸易法等法律的分析。另一类则是对所谓“调整非市场行为的法律”的分析。在一般的“法和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著作中,大致包括以下内容: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犯罪和刑法;诉讼程序法;宪法;等等。

  事实上,上述两类也就是所谓“旧”法律经济学和“新”法律经济学的区别。在60年代“新”法律经济学兴起之前,反托拉斯法和政府管制立法一直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主要内容。从事者几乎都是受到凯恩斯影响的主流经济学家(这些法律的产生也大致是他们建议的结果)。时至今日,反托拉斯法仍然是主流派经济学教科书关于不完全竞争的内容。〔4〕而“新”的法律经济学则是以科斯、布坎南、贝克尔等为代表的非主流派或曰芝加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发展起来的,它建立在一些崭新的概念——交易费用、科斯定理、公共选择上面,研究范围也日益转向日常的、传统上是由职业法学家和法官所占据的领域:普通法和公法。这些法律的形成通常认为是历史发展和逻辑推理的结果,体现的是习惯的力量,而“新”法律经济学却恰恰要寻找它的背后的经济结构,并已获得了初步的成功。

  “新”法律经济学的兴起自有它学术上的渊源。30年代,凯恩斯主义通过罗斯福新政帮助美国渡过了萧条,从而使政府干预走上了合法的道路。但政府干预同时也带来种种弊端,人们在谈论“市场失灵”的同时开始谈论“政府失效”,这使得主流经济学解释不了并且困惑不解。只有在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为人所知后,大家才意识到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对制度和法律因素的忽视是症结所在。这在主要由“看不见的手”调节经济活动的交易费用相对较少的时代也许还是可以的,但在日前的“混合经济”条件下则是不应该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提醒人们,在研究人类的经济行为时,不光要注意资源稀缺性的约束,还要注意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从此之后,经济学对各种人文科学进行了大规模的“入侵”。 美国法学院中现实主义传统容忍了这种“入侵”。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教学,一向是法律现实主义者对抗形式主义和概念法学的一种手段。当别的国家的法学还沉浸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语言学、形式逻辑的影响中时,美国法学家已准备把普通法放置在经济这一既现实又坚实的基础上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