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管辖 > 民事管辖权异议 > 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2 06:26:06 人浏览

导读: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很是常见,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当中很是常见,离婚案件申请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所受理的离婚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什么条件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一、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二、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三、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通常是被告提出来的,因为起诉是原告启动的,被告就是认为原告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离婚管辖权异议有什么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