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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1-29 14:12:01 人浏览

导读:

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不断的搞开发建设,建设施工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承包人和发包单位都要签订建筑合同,关于这类纠纷的案件也不少,那么对于建筑合同纠纷案件,要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行,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随着各地经济的发展,不断的搞开发建设,建设施工的项目也越来越多,承包人和发包单位都要签订建筑合同,关于这类纠纷的案件也不少,那么对于建筑合同纠纷案件,要找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行,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

  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第二,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约定;第三,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第四,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4、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享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也不准许当事人以协议变更专属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2、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三、签署建设施工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7、不可抗力要量化。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辖权”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就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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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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