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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1 08:53:32 人浏览

导读: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进行海难救助,各国通常都设置了海难救助费用;因为总是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的话,难免会发生意外,设置海难救助费用,大家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功力都会积极进行救助。一旦因为海难救助费用发生纠纷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进行海难救助,各国通常都设置了海难救助费用;因为总是在海上进行货物运输的话,难免会发生意外,设置海难救助费用,大家出于道义或者出于功力都会积极进行救助。一旦因为海难救助费用发生纠纷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一、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三、海难行政强制救助报酬的计算及分配

  1、救助费用的计算

  确定救助费用应根据实施救助的实际支出为准,在救助双方未对救助费用计算达成合意时,可以选择专门的海事评估鉴定机构对救助费用进行评估。

  2、鼓励海难救助原则

  鼓励海难救助被称为确定救助报酬的“首要准则”,在海难行政强制救助中也应适用。在救助价值低于救助费用的情况下,应在实际产生的救助费用范围内,确定船方或其他救助受益人的补偿义务,以减少救助方损失,达到鼓励救助的目的。

  综上,海难救助费用的管辖法院还是遵照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由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救助的船舶以外的其他获救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管辖如何确定法院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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