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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管辖以何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12:20:04 人浏览

导读:

甲、乙双方于1992年10月18日签订联营合同一份,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约定共同经营十年。由于乙方中途违约甲方于1997年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由法人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而甲方则认为

甲、乙双方于1992年10月18日签订联营合同一份,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约定共同经营十年。由于乙方中途违约甲方于1997年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由法人型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而甲方则认为依据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做为原告的甲方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错。请问:当高院的司法解释与民诉法冲突时应该以何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并依据民诉法的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的,其协议无效,按照上述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此,只要当事人的约定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对方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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