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包括哪几种
导读:
在很多情况下,公民不知道案件该向哪个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就叫裁定管辖。那么裁定管辖包括哪几种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裁定管辖的种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裁定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管辖的条件
(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
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自下而上的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2、自上而下的转移
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裁定管辖包括哪几种的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裁定管辖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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