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02:54:13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0〕47号(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0〕47号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七条、第 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相关法规: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范围 规定 问题 附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