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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12:49:02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0-20执行日期:2003-10-20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庭、处、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0-20

执行日期:2003-10-20

上海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庭、处、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系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该区人民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可以审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现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2003年11月1日起受理本辖区内标的为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该类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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