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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07:25:3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1987]京高法字第236号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国家抓紧行政立法工作,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把行政诉讼问题提上了重要日程,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正在起草《行政诉讼法》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1987]京高法字第236号


  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近年来国家抓紧行政立法工作,党的十三次代表大会把行政诉讼问题提上了重要日程,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正在起草《行政诉讼法》。从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市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包括行政审判庭筹备组)扩大行政案件的收案范围,即除已受理的治安行政案件和由中院一审的海关行政案件外,原由民庭、经济庭承办的行政案件(不包括专利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法院尚未受理过的新类型的行政案件,均由行政审判庭受理。把行政案件统由行政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研究和全面总结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
  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有利于培养、锻炼行政审判人员,为今后适应日益繁重的行政审判任务打下坚产的基础。
  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底以前民庭、经济庭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仍由民庭、经济庭继续审理;这些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仍分别由上一级法院的民庭、经济庭审理。

  二、目前我市区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筹备组,有的是作为院直属的一个单位,多数是附属在民庭或经济庭。扩大收案范围以后,为便于管理,凡行政审判庭筹备组附属在民庭、经济庭的,应从民庭、经济庭划分出来,作为院的一个直属单位。干部力量配备应从实际出发,一般以配置一个合议庭为宜。如果确有困难,或者行政案件又很少的法院,也可暂先维持目前行政庭筹备组的人员配备,以后视任务情况再逐步补充。

  三、在《行政诉讼法》未制定颁布前,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文件。审理治安行政案件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体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参照有关法律,对以下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1.管辖问题。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先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和法律别有规定的行政件由中级法院一审。
  2.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按现有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不能变更)的决定。
  3.考虑到行政案件的特点,维持或撤销的用裁定书,变更的用判决书。法律文书的格式,在最高法院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用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编号有“政”字。治安行政案件仍按原定格式办。

  四、要划清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界限。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或法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处决定,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被告是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主管行政机关。要注意的是,有的争议虽经行政机关处理过,但行政机关不是诉讼当事人而是处于仲裁者的地位,案件性质仍属于平等主体间民事权益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森林法第 二四条规定的批复》就是说明行政案伯与民事案件界限的,请参阅。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联系。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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