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5 01:26:46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函[1992]59号发布日期:1992-5-5执行日期:1992-5-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你院报送的材料看,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需方)与老河口市两个粮管所(供方)签订的购销粮食合同,明确约定在遵义市南站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货到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2]59号

发布日期:1992-5-5

执行日期:1992-5-5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从你院报送的材料看,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需方)与老河口市两个粮管所(供方)签订的购销粮食合同,明确约定在遵义市南站交货,运费由供方负担,货到站需方先付总货款的50%。供方将货物托运后,又派人与需方的合同签订人一道到遵义市收款交货,提货单由供方携带,待收到需方先付50%的货款后,再交提货单给需方提货。以上事实表明该合同是有约定附加条件的。需方在未按约履行附加条件又未取得提货单的情况下,故意避开已到遵义市的供方派员,将货物提出变卖抵债,应当视为非法占有处分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因其他案件,执行法院根据已生效法律文书,监控执行了遵义市北关贸易经营部非法占有处分的他人的合法财产,直接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执行回转,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