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失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5]52号
发布日期:1985-10-28
执行日期:1985-10-28
失效日期:1996-12-3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85)字第43号《关于第一、二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收悉。
本院经研究认为,经第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自行再审,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不当。决定再审的裁定,无须撤销原裁定。经再审后,确定撤销原裁定的,即应在新的裁定主文中明确予以撤销。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发现确有错误如何予以纠正的请示
(1985年10月5日川法民(85)字第43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申诉人秦盛华不服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民上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以其父母遗产房屋未分割,被秦正萱强占出卖为由向我院申诉。
经我院调卷审查,查明:
申诉人:秦盛华,男,65岁,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现住永安镇人民路70号附2号。
对方当事人:秦正萱,女,50岁,汉族,四川省奉节县人,奉节县电影公司干部,现住永安镇电影公司宿舍。系申诉人之侄女。
申诉人秦盛华有兄弟姊妹5人。兄秦盛文、秦盛才和姐秦文氏(已死)、秦文珍(已死)、秦文秀。父亲秦可泉。母杨德凤解放前在四川省奉节县永安镇月牙街和人民路共有房屋24间。1938年秦可泉指定秦盛文(1961年病故)、秦盛才(1961年病故)居住月牙街房屋和各使用人民路房屋铺面一间经商;秦可泉夫妇和秦盛华居住人民路。1950年秦可泉死亡后,秦盛华将大嫂齐秀珍(秦盛文之妻)接去人民路居住照顾母亲生活。母杨德凤于1958年死亡,齐仍居住人民路。之后,齐秀珍之女秦正萱从母亲住处迁到月牙街居住房屋一间(23平方米)。1964年11月24日齐秀珍、黄静珍(秦盛才之妻)和秦盛华共同申请领了2处房屋继承契本契。1965年11月24日共同将出租房屋12间(月牙街10间231平方米,人民路2间82.3平方米)申请国家经租。1972年齐秀珍与秦盛华因住房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对各自的住房作了部分调整。齐秀珍居住106平方米(包括齐之女秦正萱在月牙街居住的房一间);黄静珍居住76平方米;秦盛华居住58平方米。1978年奉节县修建电影院时将秦正萱居住房屋损坏,赔偿秦正萱人民币1300元,并安排居住电影院公房。1980年秦盛华以其父母遗房未分割,被秦正萱出卖为由向奉节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被秦正萱出卖的房屋款。按继承由其三兄弟分割。诉讼中,秦文秀要求继承父母遗产。
奉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盛华所诉秦正萱恃强多占房屋,高价出售,要求收回出卖之房,按遗产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1983年8月11日裁定驳回秦盛华的起诉。秦不服向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秦盛华不服向我院申诉。
我们研究认为:申诉人秦盛华的父母1951年和1958年死后,遗留有月牙街和人民路房屋未曾进行分割。1964年有秦盛华、齐秀珍、黄静珍办理了继承契本契,1965年又共同申请将出租房屋经租。1972年秦家为住房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解决,但未明确分割产权。诉讼中,秦文秀要求分割遗产,第一、二审未允秦文秀参加诉讼。原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秦盛华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起诉,是不当的。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以裁定书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民事权利,同时又从诉讼程序上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经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纠正的问题。我们在讨论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说明起诉阶段的终结。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如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起诉条件的,可告之当事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不必撤销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和审理,对原告起诉的否决。当事人不服第一、二审裁定提出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应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撤销第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使用裁定从实体上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又从诉讼程序上驳回起诉,显然使用裁定不当,由内部总结经验教训。当事人对这类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经审查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或驳回起诉确有错误,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第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以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
多数同志倾向于第三种意见。我庭曾在电话上将上述处理意见请示周贤奇副庭长。周副庭长指示我们将此案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以便研究批复。
现将处理意见上报。盼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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