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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失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22:52:05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5-1-17执行日期:1985-1-17失效日期:1996-12-3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5-1-17

执行日期:1985-1-17

失效日期:1996-12-3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粤法经行字第147号请示收悉。我院经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研究后,答复如下:

  我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合发出的(83)法研字第30号《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第一项中所说的"(主任)"系指银行系统中营业所或者信用社的主任。人民法院需要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可以出具公函,直接同作为上述单位开户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或者向它们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副本),请它们协助执行,而无须先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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