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21:10:27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62]法文字第3号发布日期:1962-2-10执行日期:1962-2-10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1年10月27日〔61〕青法办字第1374号函悉。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其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原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2]法文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62-2-10

执行日期:1962-2-10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7日〔61〕青法办字第1374号函悉。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其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随着行政区划变更后,原法院所判案件应移送新法院接管,案件的复查与改判也由他们处理。此复。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法院机构撤销和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在这次复查案件中,有下面两个关于改判的程序问题不够明确:(1)原法院机构已经撤销,其管辖的地区划归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该法院以前判决的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2)有的法院管辖的区域,随着行政区划的变更,有些已经划归其他法院管辖,原法院在这些地区判决的案件,有一部分在新法院接管该地区后,就将案卷移送新法院保管。现在,对这部分案件,应由哪一法院复查改判。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的意见,地区划归哪一法院管辖的,就由哪一法院复查,经复查后认为需要改判或补办法律手续的,也由他们进行处理。是否妥当,请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