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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20:25:51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研字第12573号发布日期:1957-6-22执行日期:1957-6-22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2573号

发布日期:1957-6-22

执行日期:1957-6-2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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