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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例与结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8:19:01 人浏览

导读:

任何一部法律均有其结构,并按一定的规则自成体系。民事诉讼法也有自身的结构体系。了解除他的结构体系有助于理解其基本框架,掌握了他的基本框架便于熟练地运用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由总则、分则两大部份有机地构成。总则(第一条到一百零七条)对分则起统帅

  任何一部法律均有其结构,并按一定的规则自成体系。民事诉讼法也有自身的结构体系。了解除他的结构体系有助于理解其基本框架,掌握了他的基本框架便于熟练地运用民事诉讼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由总则、分则两大部份有机地构成。总则(第一条到一百零七条)对分则起统帅和指导作用。一般地说,总则的规定比较抽象、概括、集中,它的适应性较强。总则的内容主要涵盖诉讼大的方面,如立法的指导思想、诉讼的基本原则等。总则部份的内容有:

  (一)任务和基本原则(第1至17条)。任务集中体现在第2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中。第5条至17条则是关系原则的规定。

  (二)主管与管辖内容(第3、4条及第18至第39条)。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内部的分工问题以及对受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第49至62条)。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用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地位、诉讼权利与义务等。

  (四)诉讼证据(第63条至74条)。主要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证明责任、质证、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证据保全等事项。

  (五)其他规定(第40至48条,第75条至107条)。包括审判组织的构成、回避、诉讼法律主体的行为期间、送达文书的方式和效力,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法院调解、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对法院审判的各类民事案件均是适用的。总则对分则起着指导和统帅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分则主要是调整各类诉讼的程序性规定。这些程序大体上分为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第108条至第206条)和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第237条至第270条)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第207条至第236条)。

  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下辖一审程序(第108条至第141条)、简易程序(第142条至第146条)、二审程序(第147条至第159条)、审判监督程序(第177条至第188条)和非讼程序(第160条至第176条、第189至206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它的设立是基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一个补充性或特殊性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比照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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