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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6:05:17 人浏览

导读: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解释】本条是关于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的规定。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

  执行本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必须在判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否则,就不能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段时间内,个别原告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先予执行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于终审判决前让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以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由于先予执行是在尚未作出判决之前采取的,如果与以后的判决不一致,就造成执行回转的困难,同时也损害了被执行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案件和条件都作了较严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一般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一些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件。允许这种案件先予执行,有利于激励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和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予执行。如果医疗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就无须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人,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去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先予执行,应当以书面裁定的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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