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规 >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5:34:03 人浏览

导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