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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12:54:51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很多人来说,与人发生矛盾是再说难免的,但双方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请求民事诉讼了。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视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对于很多人来说,与人发生矛盾是再说难免的,但双方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请求民事诉讼了。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视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认。那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么

  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时,还必须有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独立进行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即有诉讼权利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有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又有所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主体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或无之分,民事行为能力则有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之别,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一定的民事行为,但不能为任何诉讼行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法律赋予其诉讼主体的资格,而起诉、应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所以,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自然人、诉讼代理)。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诉讼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被撤销、解散时消灭。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自成年时开始,于宣告无行为能力时丧失,或者于死亡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随其权利能力的开始、消灭而开始、消灭。非法人团体没有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但法律允许它的代表人以其名义起诉、应诉,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之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外国人在中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能力,与中国公民相同。外国企业和组织,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有起诉、应诉能力(见外国人待遇)。

  二、民事诉讼上诉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诉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必须提出上诉状。

  三、对不适合诉讼主体的处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诉讼被告不当;三是原告与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或应诉或其他诉讼行为,在经其他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追认后,应当确认他的效力。(2)委托代理的处理:如果有条件的当事人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可由其代为诉讼或为代撤诉,如果不委托其代为诉讼或代为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3)原告不适格的处理:原被告不适格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换、原告不更换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什这个问题。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最主要的事情。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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