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主体宜应放开
导读:
张式军认为,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分布广,中华环保联合会难以承担此重任。公益诉讼主体应该放开,个人、社会团体都可以参与。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按日计罚”的条款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草案提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规定太狭隘。”6月30日,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问题不能定一个固定的诉讼原告,社会各界都有公益诉讼的权利。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对导报记者表示,将环境公益诉讼限制为一家社会组织,限制得比较死,“这种做法在立法实践中比较少见。”按日计罚的关键在于执行当前,我国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作为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对违法排污企业“按日计罚”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草案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条款被学者寄予厚望,认为该条款可以加大企业的处罚力度,能改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过低的现状。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按日计罚,而在于执行力是否到位。”张式军表示,由执法不力衍生的环保困局,靠立法显然不足以完全弥补。“连续排污从法律上解决了,执行是否到位还值得商榷。”
“环保执法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关系。”王曦表示,“按日计罚”入法是一个进步。它主要针对的是比较普遍的具有持续性的排污等环境违法现象,通过持续处罚增加对企业的威慑力。但我们也不能对这一制度过于乐观。因为,环保执法的突出问题并不在于罚款标准太低,而在于是否做到严格公平执法。放开公益诉讼利大于弊近些年,我国环境事件频发,但由于此前法律界定不明确,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公益诉讼方面一直无法可依。草案提到,“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统计,我国现在登记的环保组织有几千家。相关部门表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初期原告诉讼资格如果放得过宽,担心出现滥诉。张式军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放开不可能乱,”他以行政诉讼法出台为例,当年也曾担心放宽公讼主体引起滥诉,“事实上并没有出现一拥而上的局面。”张式军说,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相当专业的工作,要有法律方面的人才、知识和能力,还要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人才,“热心公益、了解环保的才能做”,即便是热心公益、了解环保的也不可能人人都做,“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难度太大,又特别耗时。”张式军认为,我国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分布广,中华环保联合会难以承担此重任。“公益诉讼主体应该放开,个人、社会团体都可以参与。”去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中规定的“有关组织”范围很广。
“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等于是放宽了,二审稿等于明确了主体,但又太狭窄,逻辑上说不通。”王曦认为,由于涉及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确实比较难突破,涉及深层次的问题需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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