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新民事诉讼法还有待深入研究

新民事诉讼法还有待深入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9:22:04 人浏览

导读:

5月25日,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第二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开封召开。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法学研究领域青年学者参加此次论坛,与会学者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会议主题进行探

  5月25日,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第二届“民事诉讼法学青年论坛”学术研讨会在河南开封召开。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法学研究领域青年学者参加此次论坛,与会学者围绕“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这一会议主题进行探讨。

  河南大学常务副校长赵国祥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研讨会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的一次重要学术活动,对推动新法适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将具有积极意义。

  有学者表示,由于诉讼原则上实行行为法定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信原则,其道德召唤的意义远高于法律规范的意义;有必要将诚信原则具体化为禁反言规则、真实义务等具体的规范,以制止该规则被法官滥用;就目前而言,通过案例逐步推进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落实这一原则的现实路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特别程序一章中增加了担保物权实现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两类非讼事件,从而使非讼事件由六类增加到了八类。河南大学副教授郝振江认为,这次法律修订对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却没有做任何调整。郝振江认为,在非讼事件审理中,合理的程序保障能够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有利于发现事件真实并增加公众对审判的认同;但这种程序保障应当与非讼程序的简易、迅速及经济等特点实现良好平衡,因此通常仅限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有学者认为,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是程序保障不可或缺的内容,从研究方法来说可以从比较法学、价值法学的角度来分析;也有学者指出,除了从整体上探讨非讼程序的程序保障外,有必要针对不同的非讼程序类型,对其程序保障进行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研究。

  诉讼和解本质上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唯有制作成调解书或者经过司法确认程序,才能具有类似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但对于和解在各个阶段的效力渊源和效力表现,学术界并没有系统的讨论。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赵秀举举例说,就针对调解书或者通过司法确认之后的和解协议提出的异议,为何必须通过再审予以审查,而不是另行起诉,目前理论上缺乏回答。与会学者对于和解究竟是何种性质,以及有无必要区分不同阶段的和解协议有不同理解,但普遍认为,如果赋予诉讼和解类似判决的效力,如何对和解协议中的瑕疵进行救济,则的确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