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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想靠虚假诉讼获利没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1 19:10:25 人浏览

导读:

随着法治进步,普通百姓对于法院越来越不陌生,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都习惯性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院,期待法律给出一个公平的结果。

  随着法治进步,普通百姓对于法院越来越不陌生,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家都习惯性将最后的希望寄托于法院,期待法律给出一个公平的结果。然而,也有一小部分人,把诉讼当成了“损人利己”的工具,通过制造不存在的纠纷,打一场本不该产生的官司,利用法院裁判文书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可他们不知道,这种欺骗法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终将会受到法律惩处。

  一、制造官司意在迁户口

  张某和王某是夫妻,不久前因房屋分割的事,将张某父母告上法庭,小两口主张很简单,就是要分宅基地上几间房,而对这个要求,老两口也不反对,双方很快就达成了关于房屋分割的调解协议。

  可事实上,张某夫妇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打这个官司目的是为了将王某的户口迁到村里,等到拆迁时能多得补偿,双方早都已商量妥当。而更过分的是,他们要求分割的房屋根本就不属于张某父亲。

  根据法院调查,张某夫妇起诉要求分割的房屋,虽然其所在宅基地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可实际上,张某父亲早就和张某叔叔对宅基地进行了置换。诉讼中涉及到的这块宅基地,正是张某叔叔在置换后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而张某叔叔一家一直就住在这些房屋内。

  这也就是说,张某夫妻和张某的父母都隐瞒了诉争房屋的真实情况,通过虚假诉讼“暗度陈仓”,打算去分割原本属于张某叔叔的房屋。得知这一情况后,张某叔叔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发现错误后,立即启动再审程序,并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张某等原告、被告4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给予每人2000元罚款的处罚。

  二、虚假诉讼近年不少见

  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显示,类似张某这种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近年来其实并不少见,且随着房产新政、小客车摇号等政策出台,其形式也变得越发多种多样。

  今年2月,新国五条出台后,就有网民支招:“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一分钱税没有。”但是,对于上述规避限购政策的方法,参与调研的昌平法院法官解释说根本行不通,原因在于法院已经越来越意识到此种以房抵债类案件隐含的虚假诉讼风险,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考虑法律与政策的衔接,禁止不符合资格的买受人恶意借司法手段规避政策。而且,一旦被核实为虚假诉讼,不仅会被驳回诉讼请求,还会受到民事甚至刑事处罚。

  同时,离婚案件中,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也同样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有些人在离婚时,为了获得更多的婚内共同财产,与亲戚朋友互相串通,伪造证据编造债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如果法院认定该债务存在,就会对夫妻中的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害。”法官说。

  除此之外,法院还发现,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还包括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不符合限购资格的买受人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过户、以另案提起虚假诉讼来达到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等等。

  三、不诚信诉讼受制裁

  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获取利益,会面临轻者罚款、拘留,重者判刑入狱的严重后果。

  法官还告诉记者,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属于虚假诉讼,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案件已经审结,即使通过虚假诉讼骗取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法院仍可以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裁判,并根据情节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但是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会作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还将受到刑事处罚。昌平法院在调研最后建议,只有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诉讼,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诚信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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