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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剧名家状告出版社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19:31:10 人浏览

导读:

国家一级豫剧演员高玉秋与河南黄河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继和解失败后,高玉秋日前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共计36万元。据了解,豫剧演员提起的侵权案并不多见,而索取精神损害费的更是鲜见。本案的主角高玉秋是河南
国家一级豫剧演员高玉秋与河南黄河音像出版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又有新进展,继和解失败后,高玉秋日前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费共计36万元。

据了解,豫剧演员提起的侵权案并不多见,而索取精神损害费的更是鲜见。本案的主角高玉秋是河南省豫剧二团的退休演员、豫剧大师常香玉的弟子。1980年高玉秋与他人共同整理改编豫剧《陈妙常》,并在其中饰演女主角陈妙常。1997年高玉秋在焦作演出时,从她的一位学生那里知道,当年的那出戏已经出了盒式磁带,找到之后才发现是黄河音像出版社1985年出版发行的,可封面上的女主角并非高玉秋本人,随后她又陆续在市场上发现黄河音像出版社于1994年出版发行的磁带。高玉秋发现,磁带缺失某些重要段落,而且封面和封底都只有男主角的形象,某些封里的主演表上也没有高玉秋的字样。老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于是一纸诉状将黄河音像出版社以及磁带的批发商和经销商——河南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郑州书店购书中心、丹尼斯生活广场一并送上了被告席。高玉秋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复制、发行、销售豫剧《陈妙常》录音磁带的侵权行为,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6万元,并要求黄河音像出版社赔偿精神损害费10万元。

作为第一被告,黄河音像出版社声称,唱段来源于电台,原告只是此录音节目中的一个表演者,并非磁带《陈妙常》的著作权人。同时认为《陈妙常》于1994年出版发行,当时的著作权法没有要求制作音像制品必须征求演员同意,而且该社早已停止该节目录音磁带的出版发行,原告提出的赔偿没有依据。

目前,此案已经为法院所受理。中国知识产权报·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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