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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字多音起纠纷 书写习惯定输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11:24:52 人浏览

导读:

北京一批发市场卖板材的徐先生将客户闫先生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要板材款1.7万元。二人对买卖及欠款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欠条上所列还欠款4000元是huan还是hai却各执一词。欠款的闫先生认为是hai欠款4000元,因此他只同意返还4000元。近日,丰台法院以闫先生

  北京一批发市场卖板材的徐先生将客户闫先生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要板材款1.7万元。二人对买卖及欠款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就欠条上所列“还欠款4000元” 是huan还是hai却各执一词。欠款的闫先生认为是hai欠款4000元,因此他只同意返还4000元。近日,丰台法院以闫先生的说法不符合书写习惯、且未提供还款证据为由判决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8月初,闫先生与徐先生发生买卖关系。同年8月28日经双方确认,闫先生尚欠板材款3.3 万元未付。徐先生称,之后经多次催要,闫先生在2008年9月和2009年5月给付货款计1.6万元,尚欠货款1.7万元未付。因此,徐先生告上法院索要该笔欠款,并提供欠条一张为据,上面用蓝笔书写“欠条,人民币板材款叁万叁千元整。闫某,08.8.28号。”,用黑笔书写“2008年9月28日还12000.00元;如有争议在昌平法院;2009.5.13还欠款4000元,张某。”

  闫先生认可蓝笔字迹为其所写,对其妻张某所写“2009.5.13还欠款4000元,张某。”字迹也予以认可,但对其它内容不予认可。他还提出“2009.5.13还欠款4000元”,说明他尚欠徐先生4000元未付,而不是徐先生所称归还了他4000元。因为他已于2008年10月5日、12月4日及2009年2月5日分三次共计归还欠款2.9万元。对此,闫先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双方确认货款金额后,闫先生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应当按照徐先生催要的期限及时支付。闫先生称其在2009年5月13日并未付款,仅于当日在欠条中写明2009年5月13日还欠款4000元,该写法不符合欠条的书写习惯,闫先生的辩称亦不符合逻辑,故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闫先生对其还款的事实未提供证据,故对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截止目前,闫先生尚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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