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不仅仅是法律问题
导读:
23日下午,成都川陕公路成都军区总医院路口的众多路人亲眼目睹了一幕车祸惨剧,一位骑电动自行车的母亲载着10岁儿子在此过街时,被一辆左拐的卡车撞倒卷进车底;肇事司机在倒车时车轮往后又向前开动,将卡在右后轮前的男孩当场碾死。
如果算上本月20日于都江堰市发生的那起奔驰碾死男童事件,在短短的四天时间里,四川省接连发生两起倒车碾死行人的恶性交通事故。这两起恶性事故的连续发生,也将流传于司机之间的“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放大到极致,而有关“撞伤不如撞死”的探讨,显然也不能仅仅止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于法律层面而言,显然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赔偿方面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病的,不然的话,也不会一再有“撞伤不如撞死”事故的不断重复发生。为此,有人评价说,这一现象充分体现了“坏的制度可以让人变成鬼”的说法。这样的评价,从道理上而言,自然是没有错的,实事求是地说,“撞伤不如撞死”的盛行的确体现了个别司机欲钻司法空子的投机心理。
但显然,仅仅依附着法律条文的解释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赔偿的迥然不同,还是不能完全解释“撞伤不如撞死”引发的种种争议,这只能说明的确有相当一部分司机期望以“撞死”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经济付出成本,而事实上,遇到同种情况时,还有大多数司机是选择了比较理性的方式,并没有采取“撞伤不如撞死”的极端方式。
这说明什么?即使法律上存在着让人钻空子的漏洞,即使司机之中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这样恶劣的潜规则,但并非人人如此。显然,个人的道德素养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纠偏作用。如果一个人对生命心存敬畏之意,那么自然会在此类情况下,采取一个最人性化的方式,而非最经济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所以,“撞伤不如撞死”表面上看是缘于经济成本的多少,而实则是敬畏生命与否的根本问题。因为即使法律上规定了类似于倒车碾死之类的罪为故意杀人,能否将犯罪嫌疑人判死,依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仍然可以让一部分人有机可乘。而若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此类案例定性为死罪,又极有可能导致误伤误判。
我们当然期待着现行的司法条文有更进一步更为科学更为严厉的规定,但指望法律条文解决一切问题,实际上也并不现实。归根结底,“撞伤不如撞死”只是一瞬间的个人判断,当事人不可能完完全全考虑清楚之后再实施进一步的伤害行为。因此,我们应该在呼吁司法条文能对此拿出一个更为严密科学的修改方案之外,更期望所有的司机都能从内心深处树立起敬畏生命的意识。我想,也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撞伤不如撞死”恶性事故一再发生。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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